Mandate 边界模糊 / scope creep
"那不是我的责任" —— 是家办纠纷里最常听到的一句话 / 而它背后通常是 mandate 在三年里悄悄长大、没人重新对齐
家办最容易在三五年内悄悄走样的不是投资业绩,而是角色与授权。
第一年,家办负责人的 mandate 是 "管理三个境外账户的现金调拨"。第二年,他开始 "协调与瑞士私行的关系"。第三年,他开始 "代表家族签署 PE 投资意向"。第五年,他在 "代表家族出席 PE 基金 LPAC 会议并行使决策权"。但 engagement letter 从第一年起就没改过。
这种渐进式的 scope creep 在平时看不出问题。一旦发生争议——一笔投资亏损、一个家族成员对决策不满、一个第三方追究责任——所有人都会发现:没人能拿出书面文件证明谁有权做这件事。受托人说 "我以为家办在管";家办说 "我以为投资顾问审过了";投资顾问说 "我只是提供建议,不是决策"。责任真空,损失分摊。
这一页梳理 mandate 边界为什么会模糊、典型表现是什么、以及家办如何用 RACI 矩阵 + 年度复审机制把它管起来。
这个风险是什么
Mandate scope creep 指的是:受家族委托的某个角色(家办负责人、外部顾问、信托公司、私行客户经理),其实际承担的职责和权限持续超出最初书面授权范围,但没有任何一次正式的扩权决议、修订协议或家族确认。
这种渐变在三类场景下最普遍:
- 家办 vs 信托公司之间。信托设立时受托人是所有资产的法定 owner,家办本应只是 "受益人的助手"。但随时间推移,家办开始代受益人做决策,受托人则越来越仰赖家办意见,事实上的决策权与法律上的责任脱钩。
- 家办 vs 投资顾问之间。投资顾问的 mandate 通常是 "advisory only"。但当家办自身缺乏投资人员时,会越来越倚重顾问的具体建议,到最后顾问实际上在做 "discretionary management",但合同仍是 "advisory",责任承担与实际行为不一致。
- 家办内部不同人员之间。CIO 应当负责投资,COO 应当负责运营。但小家办通常一人多职,"投资决策" 与 "执行" 与 "记录" 全由一人完成,缺乏内部控制隔离(segregation of duties)。
为什么 mandate 容易悄悄长大
三个具体原因:
- 家族文化倾向 "信任 over 流程"。第一代创始人倾向选择 "信得过的人",给他全权处理;几年后这位 "信得过的人" 已经在做远超原 mandate 的事,但没人愿意重新签合同——重新谈判被视为不信任。
- 没有显式触发的复审机制。engagement letter 通常写 "evergreen"(永续),双方都不会主动启动复审。直到出问题或人员变动才被发现已经过期 3—5 年。
- 家办创始人本身是 "客户 + 决策者 + 执行人" 三合一。当家办负责人就是家族大家长本人时,他同时戴三顶帽子,正式 mandate 形同虚设;下属和外部服务商不知道当下是哪一顶帽子在说话。
RACI 矩阵:把角色显化
RACI 是项目管理里常用的角色分配工具,但在家办治理里非常实用。R = Responsible(执行)、A = Accountable(决策 / 最终责任)、C = Consulted(须征询意见)、I = Informed(须事后告知)。每一项决策只能有一个 A。
下面是一份典型家办的 RACI 示例,覆盖最常见的 6 类决策。家办应根据自己结构调整,但每一项必须有书面对应。
| 决策事项 | 家族议事机构 | 受托人 | 家办 CEO | IC(投委会) | 外部投资顾问 |
|---|---|---|---|---|---|
| 修改信托主要条款(保护人 / 受益人) | A | R | C | I | I |
| 分配(distribution)给受益人 | C | A | R | I | I |
| 新增 / 终止外部投资顾问 | I | C | R | A | — |
| 单笔 > 5% AUM 的资产配置变更 | I | I | R | A | C |
| 单笔 < 5% AUM 的日常再平衡 | — | — | A | I | C |
| 家族成员特殊借款 / 担保 | A | R | C | I | — |
这张表的价值不在于 "完美",而在于它存在、被签署、被定期复审。当下次某位家办成员越界做了一项决策,可以直接对照 RACI 矩阵识别问题,而不是事后争辩。
典型场景:从 "advisory" 到 "discretionary" 的滑坡
一份顾问合同的实际演化(综合多个真实案例)
判例与监管参考
普通法系:fiduciary duty 的扩张性
普通法下,受托人 / 顾问的 fiduciary duty 不仅由合同界定,也由实际行为界定。英国 Bristol & West Building Society v. Mothew [1998] Ch 1 确立:当一方在事实上以信任关系(trust and confidence)对待另一方时,即使合同未写明 fiduciary,也可能产生 fiduciary 义务。这意味着 "advisory" 合同在长期实际操作中可能升级为 "fiduciary management",但权利义务不匹配。
大陆法系:委托合同与代理
中国《民法典》合同编 § 919—§ 936 规定委托合同。受托人超出授权范围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按 § 171 关于无权代理处理 —— 委托人可追认或拒绝。但家办场景里 "悄悄扩权" 很难事后举证 "未授权",因为家族通常通过实际接受成果默认追认。
家办治理实践
把 mandate 边界管理变成可重复制度,需要做到下面五件事。
和其他风险的连接
- 服务商利益冲突 / 转介绍佣金 —— mandate 模糊让冲突难以识别,因为没人能说清这位顾问到底是 broker 还是 fiduciary。
- 投资决策机制缺失 —— 没有 IC 时,决策权自然滑向 "实际负责执行的人",scope creep 不可避免。
- KYC 链条断裂 —— mandate 模糊导致 UBO 信息谁负责更新不清,KYC 链条容易在角色交接处断掉。
- 受托人治理失败 / anti-Bartlett 条款滥用(柱 1)—— 信托与家办之间 mandate 不清,受托人会以 anti-Bartlett 推卸监督责任。
主要法规与原则
- 《民法典》合同编 § 919—§ 936(委托合同)、§ 171(无权代理)
- 英国 Bristol & West Building Society v. Mothew [1998] Ch 1(fiduciary duty 的实质判断)
- 香港 Trustee Ordinance(Cap. 29)§ 41A 关于受托人投资授权
- 开曼 Trusts Act (2021 Revision) § 90 关于 reserved powers
- STEP Code for Will Preparation in England and Wales(角色边界标准)
治理框架参考
- COSO Internal Control — Integrated Framework(segregation of duties)
- Family Office Exchange(FOX)Family Office Best Practices 系列报告
- STEP Advanced Certificate in Family Business Advising 教材
- CFA Institute Code of Ethics and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