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8 月 1 日 · 香港高等法院在 Jacky / Jessie / Jerry 三人诉宗馥莉案中 · 暴露了一个让所有家族信托从业者难堪的事实 —— 宗庆后承诺为三个非婚生子女各设立 USD 7 亿的离岸信托 · 至他 2024 年去世时 · 三个信托实际上并没有设立完成。HSBC 账户里只有 USD 17.99 亿现金 · 香港法院做了资产保全冻结 · 但实质继承归属等杭州中院定夺。
市场上很多文章把这案讲成"娃哈哈家族信托纠纷" · 但严格说 · 这不是信托纠纷 · 因为信托从来没真正成立。这案的真正启示对中国家族财富传承的价值远比"信托被击穿"大得多。
2024 年 2 月 25 日 · 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去世。法定女儿宗馥莉接手集团 29.4% 股权 + 实控人地位。
2024 年下半年 · 三位自称是宗庆后非婚生子女的外籍人士 Jacky Zong(宗继昌)· Jessie Jieli Zong(宗婕莉)· Jerry Jisheng Zong(宗继盛)· 在香港和杭州同时提起诉讼。
香港诉求的核心:
香港高等法院 2025-08-01 给出了资产保全令(preservation order)—— 冻结 HSBC 账户里 USD 17.99 亿现金 · 直到杭州法院作出终局判决。
但关键事实在判决书 43 页内容里写得很清楚:
"截至 2024 年 2 月宗庆后去世时 · 三个 offshore trust 的设立程序尚未完成。HSBC 账户中的 USD 17.99 亿资金 · 法律上仍属于宗庆后个人遗产(或其控制的某主体)· 尚未转移到任何受托人名下。"
很多人以为"信托设立"是签个字的事。实际上一个有效的离岸家族信托完整设立 · 至少要走完四步:
娃哈哈这个案子 · 根据判决书披露 · 只走到第一步:
宗庆后写了一封 / 几封"指令书"(letter of wishes / instruction letter)—— 给宗馥莉 · 说明他想为三个非婚生子女各设立 USD 7 亿信托 · 由宗馥莉去执行。
但是:
这意味着 · 在法律上 · 这三个信托根本不存在。三人主张的实际上是:
香港高等法院的资产保全令做了一件事 · 没做另一件事:
香港法院明确表示 —— 实体继承问题应由杭州中院审理。这是因为: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香港做保全 · 大陆做实质"安排 —— 跟此前 2024 年龙湖吴亚军离婚案中 Mareva 跨境承认的逻辑一致 · 但方向相反(之前是大陆作出 · 香港承认 · 这次是香港作出 · 协助大陆)。
杭州中院将面对的核心问题是:
中国《民法典》第 1134 条 — 1139 条规定了 6 种遗嘱形式:自书 · 代书 · 打印 · 录音录像 · 口头 · 公证。宗庆后这份"指令书"如果是亲笔写 · 又满足"年月日 + 签名"等形式要件 · 可能被认定为自书遗嘱。
但如果是打印的 / 没有日期 / 见证人不到位 · 形式要件可能不满足 —— 那就不是遗嘱。
中国《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意味着三人作为非婚生子女 · 法定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但同时第 1130 条规定 · 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分。这就出现一个问题 —— 如果宗庆后的"指令书"是遗嘱 · 把 USD 21 亿专门指定给三人 · 是否构成对宗馥莉必要继承份额的剥夺?
中国法没有英美法的"必要继承份额"(forced heirship)概念 —— 但有"必留份"规则(第 1141 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宗馥莉显然不属于这类 · 所以这条对她没保护。
三人可能会主张 —— 宗庆后的"指令书"在中国法下构成自我宣告信托(declaration of trust by settlor as initial trustee)—— 即宗庆后本人作为初始受托人 · 已经为三人持有这笔财产了。
但中国《信托法》第 8 条要求信托设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 包括信托合同 / 遗嘱 / 其他书面文件 —— 一封写给宗馥莉的"代为执行"指令 · 是否满足这一形式要件 · 是杭州中院要回答的。
很多中国企业家在私行 / 律师顾问的建议下 · 走"渐进式"信托规划 —— 先签个 letter of intent · 再慢慢转资产。这种"半成品"信托在生前没问题(设立人还在 · 还能继续完成)· 但身后是个大坑:
娃哈哈案最直接的教训:如果你打算设立信托 · 就把它设完 · 不要拖延。
很多家族在已经设立的信托下 · 用 letter of wishes 给受托人写"我希望未来这样分配"—— 这个文件是有用的 · 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 受托人有自主决定权。
娃哈哈案里 · 宗庆后给宗馥莉的"指令书"性质介于遗嘱和 letter of wishes 之间 —— 但因为信托没设立 · 它既无法作为有效信托执行依据 · 又可能不满足遗嘱形式要件。
这案的另一层敏感 —— 三个非婚生子女在宗庆后生前从未公开认领过。父亲在生前如果做了:
那这场遗产战根本不会发生。"想偷偷给" vs "清晰给" 的差距 · 在身后会被放大数十倍。
娃哈哈案里香港 + 杭州 + 可能还有美国(三人持外国国籍)法院并行 —— 但实质继承判决最终归杭州。这意味着跨境家族财产的真正争议焦点是:你的主要资产地 + 主要居所地 + 主要继承人居所地对应哪个法域。
"先签个 LOI · 我们慢慢做" —— 不要。要么签完整 trust deed + 转资产 · 要么先不签。半成品最坑。
"指令书有法律效力 · 受托人必须执行" —— 错。letter of wishes 是道德指引 · 不是法律命令。受托人有自主决定权。
"非婚生子女不会来分钱 · 没人知道" —— 大错。中国《民法典》第 1071 条明确平等保护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生前不安排 · 身后必有争夺。
如果你打算用离岸信托做传承 · 别走"半成品"路径。要么这次就把 trust deed 签完 + 资产转完 + 受托人到位 · 要么这次不动。中间状态最危险。
如果你有非婚生 / 跨国 / 多伴侣情况 · 越早做正式安排越好。公证遗嘱 / 已设立信托 / 父子鉴定 三选二是底线。不要赌"他们不知道 / 不会来"。
如果你已经签了 LOI 但没完成转移 · 找另一家律师做"二意见"审查 —— 这份 LOI 在你身后会被认定为什么?遗嘱?信托?还是无效文件?提前知道答案。
如果你是潜在继承人 · 这案告诉你 · 香港法院可以做保全但不做实质 —— 你的真正主战场是设立人住所地法院。准备文件、证据、亲子关系链都要往那个方向。
主要来源:本文基于香港高等法院 2025-08-01 资产保全裁决书(公开报道 43 页内容)+ 新浪财经 / 21 世纪经济报道 / 第一财经等多家权威媒体披露的判决书细节整理。具体方案设计须咨询有跨境信托执业经验的律师。
最后更新:2026-05-27 · 法有承 · 本页是公开判例点评 · 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