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你是上海一家上市公司创始人 · 2018 年用香港持牌受托人设了一个家族信托 · 装了 HK$ 3 亿资产 —— 主要是香港上市公司股权 + 一套半山豪宅。当时律师跟你说 "这香港信托内地法院够不着 · 完美防债主"。
2025 年公司涉重大商业纠纷 · 内地原告(一家私募)在上海中院起诉 · 索赔 RMB 2 亿。这家私募的律师做了一件事 —— 在上海立案的同一周·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 § 21M Mareva 禁令 —— 24 小时拿到了临时禁令 —— 你信托里的香港上市公司股权 + 半山豪宅全被冻。你想卖掉变现的路被堵死。这就是 2019 年开始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ARIA)+ 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 21M 条配合下的跨境保全路径。
2024—2026 这条路径变热 —— 内地律师圈已经把它当作常规工具。这一篇说清楚 ——
核心要点:
这一条 1997 年起就在《高等法院条例》里 —— 但很长时间没人用。原因 —— 内地法院判决在 2019 年前不能在香港自动承认。也就是说"该域外法院判决能在香港承认 + 执行"这个条件 · 多数内地案件过不了。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19-10-01 生效。核心:
ARIA 2019 把第 21M 条的触发阻塞打开了。从此 —— 内地原告就不用等内地判决出来 —— 在内地立案当周就能向香港高院申请冻结。
2024-01-29 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一步完善了这个机制。
过去销售经常说"香港离岸信托不受大陆法律影响" —— 但实际:
受托人收到 21M 禁令后必须遵守 —— 否则构成藐视法庭。这限制了过去"受托人不配合披露 / 不配合冻结"的可能性。受托人合规义务(参考 Ivanishvili 案讨论的 irreducible core)。
21M 申请有一个核心限制 —— "主程序能在该域外法院进行" —— 意味着必须有实际的纠纷。如果信托是事前 5—10 年设立 + 没有当前纠纷 —— 21M 申请不能预防性使用。但一旦纠纷出现 —— 21M 立即可用。
这意味着 —— 信托的"事前性"仍然有价值。但价值不在"大陆够不着" —— 而在于"资产已经早远转出去" + "5 年以上不存在合同 / 侵权 / 婚姻 / 继承纠纷"。
21M 是临时救济 —— 后续主程序需要在域外法院进行。如果主程序中信托被认定为 sham trust(虚假信托)或 nuptial settlement(婚姻安排)—— 21M 冻结的资产最终被分配。这是多层失败的组合 —— 21M 是第一层 · sham trust 是第二层 · 分配是第三层。
"香港离岸信托内地法院够不着" —— 错。2019 ARIA + 21M 跨境保全 —— 内地法院判决能在香港承认执行 —— 内地原告可直接申请香港高院冻结。法条:香港《高等法院条例》§ 21M + 2019 ARIA。这是 2024—2026 内地律师圈已经在批量使用的常规工具。
"设个 BVI 信托完全不受影响" —— BVI 信托如果受托人 / 关联公司在香港有连接点 —— 可能间接被 21M 影响。完全"不受影响"是销售话术 —— 不是法律真相。
"我们的信托文件 anti-Bartlett 条款能挡住一切" —— anti-Bartlett 条款不能挡受托人尽职义务(Ivanishvili 案)也不能挡跨境司法协助。anti-Bartlett 有作用 —— 但不是万能护盾。
"事到临头设信托能挡债主" —— 错。事到临头设信托立即触发:① 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 538—539)② sham trust 认定 ③ 公司面纱穿透 ④ 跨境 21M 申请 ⑤ 刑法逃避执行(§ 313)等多重反制。
1 · 不要用"够不着"作为信托卖点 —— 用"早远干净"作为底层逻辑。信托真正有用的不是"大陆够不着"·是"5—10 年前就转移 + 没有当时纠纷 + 公平市价转让 + 完整文件链"。这四点齐全 · 即使 21M 申请来 · 你也能在 inter partes 听证中赢。
2 · 评估你信托的香港连接点。受托人办公室在哪?董事是谁?银行账户在哪?资产托管在哪?连接点越多 · 21M 风险越高。可以考虑选择受托人在 BVI / Bermuda · 资产托管也在同法域的纯离岸结构。但前提是 —— 这不能成为"跨境逃债"的工具。
3 · 信托设立时独立法律意见书必须保留。独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欺诈性 fraudulent transfer 意见" + "设立时没有迫近债务"的事实证据 —— 包括当时的资产负债表 + 经营状况文档 + 商业逻辑。这套事前证据包是日后对抗 21M 申请的核心。
4 · 离婚 / 商业 / 继承三种纠纷预判。家族信托不是只防一种风险 —— 是这三种风险的组合。设立时就用每种风险的视角 stress-test 一遍 —— 然后看 trustees / structures / 文件能否承得住。这件事 90% 的家族没做。
主要来源:香港《高等法院条例》(Cap. 4) 第 21M 条 · 2019 ARIA 安排 · 2024 内地与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 多家香港律所综述(Mayer Brown / Holman Fenwick / King & Wood Mallesons / DLA Piper / Herbert Smith Freehills)。具体跨境保全 / 信托架构应由专业律师 + 跨境诉讼专家综合评估。
最后更新:2026-05-27 · 法有承 · 本页是公开法律规则梳理 · 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