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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追踪 2025-09-16 香港高院 · 约 9 分钟阅读

USD 77 亿 · 香港高院 2025-09 接管许家印全部资产 包括信托

2025 年 9 月 16 日 · 香港高等法院在恒大集团清盘案中作出裁决 · 授权清盘人接管许家印名下全部资产 · 包括其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的部分。媒体把它称为"家族信托被击穿" —— 但严格说 · 判决书并没有这么直接 · 它走的是更高明的三条路径

总规模 —— USD 77 亿 全球资产冻结 · 包括相传为 2019 年前后许家印 / 丁玉梅在美国设立的 USD 23 亿家族信托。这是 2025 年中国市场上对"信托能不能挡债"最响的一记耳光

恒大塌了 · 清盘人来了 · 然后呢

中国恒大集团 2021 年底正式违约。2022 年 1 月 24 日 · 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清盘令(winding-up order)· 任命安迈顾问 + 香港德勤为联合临时清盘人。

清盘人接手集团后 · 第一件事就是追讨—— 钱去哪了?过去 10 年通过分红、关联交易、个人借款等方式从上市公司流出的资金 · 现在落在谁名下?

许家印家族据公开报道 · 在恒大暴雷前几年有几个动作:

清盘人要追的就是这些。

香港法院给出三个理由

2025-09-16 的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 · 在论证清盘人为何可以接管包括信托在内的资产时 · 给出三条独立理由 · 任何一条成立都足以支持判决:

1 · 设立人对信托财产仍保有实质控制权

这条最致命。法院援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substance over form)—— 即一项法律安排在外观上是 X · 在实际运作中是 Y · 法院按 Y 处理。

具体到许家印案 · 法院注意到几个事实:

在普通法下 · 这种"名义上是信托 · 实际上是设立人的钱袋子"的安排 · 被称为 sham trust(虚假信托)—— 法院可以认定该信托从设立之初就不是真信托 · 资产仍属于设立人 · 因此对设立人的债权人开放。

这条不是新法理 —— 1999 年 Privy Council 在 Rahman v Chase Bank 案中已经确立。但 2025-09 的许家印案是中国香港首次明确适用到中国大陆首富的离岸家族信托。

2 · 欺诈性转移 · 香港《破产条例》第 60 条

香港《破产条例》(Cap 6)第 60 条规定:任何意在损害、迟延或欺骗现有或未来债权人的资产转移行为均属无效

具体到本案 · 法院推定:

欺诈性转移行为可以追溯撤销 —— 即把已经转入信托的财产拉回来给债权人。

3 · 关联交易与商业不公(unfair commercial dealings)

第三条更弱一点 · 但也是支持判决的理由。法院认为许家印在恒大不停从市场融资、不停从上市公司分红 · 同时个人 + 家族在同期建立离岸信托规避未来风险 —— 这种关联交易格局本身就违反董事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

清盘人据此可以代上市公司追讨原本应归公司的财产。

USD 77 亿是怎么算的

媒体报道的"77 亿美元"数字 · 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公开估算 · 不一定精确):

香港高院的裁决覆盖全球—— 即清盘人可以以此裁决在其他法域申请协助执行(美国 / 英国 / BVI / Cayman / 新加坡 等)。

这案不是 "信托被击穿" · 是 "信托从来不是真的"

很多媒体把这案讲成"家族信托防火墙被法院砸开" —— 但严格说不准确。法院的逻辑链是:

许家印案走的是后者 —— 这在法理上是更彻底的否定。"击穿"意味着信托原本有效 · 只是这次例外。"不是信托"意味着资产从未离开过设立人

这两者的实务后果差别巨大 ——"击穿" 是个案救济 · 其他类似信托可能仍受保护。"不是信托" 是溯及既往 · 设立人控制下的所有资产都暴露给所有债权人。

判例书中没明说的部分

需要说明 · 2025-09-16 的香港高等法院裁决书正文中并未直接提到"许家印的美国家族信托"。这一信托的存在主要来自此前媒体报道 + 美国法院案件披露 + 部分知情人透露。

法院的判决主要冻结的是许家印名义上的资产 + 通过 BVI / Cayman 直接控制的资产。媒体上常说的"23 亿美元家族信托被击穿"从判决书角度看并不严谨 —— 但判决的法理意义确实意味着:

这就是为什么市场感受到"击穿"了 —— 是法理路径已经铺好 · 而不是判决书直接做了这件事。

对中国 HNW 的真正启示

1 · "我也设家族信托" · 但要看你设的是不是真信托

所谓"真信托"需要满足:

很多中国家族在私行 / 信托公司销售下设立的"家族信托" · 仔细看 —— 设立人仍能下指令、受益人是设立人的未成年子女但实际仍由设立人操盘、受托人是一家被设立人选定的小型信托公司听话照做 ——这些都是 sham trust 的高危特征

2 · "技术性离婚 + 转移给配偶 + 配偶设信托" · 这套路不管用

市场上有一种"三步走"销售套路:

这套路在许家印案中没扛住。法院明确表示 · 配偶(丁玉梅)名下的资产 + 信托同样在冻结范围内。理由:

3 · 时间窗口非常关键 —— 但不是越早越好就一定有效

很多顾问会说"越早设立越安全" —— 这部分是对的。但要明白 · "越早"的真意是"在没有任何债权人压力的良好状态下设立" · 不是"赶在债权人发现前抢着设立"。

实务上 · 设立信托当下:

满足以上三点 · 信托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更有抗辩空间

4 · 美国 / 英国 / 新加坡 等所有普通法系都有 sham trust 原则

这案最让中国 HNW 群体焦虑的一点 —— 这不是香港独有的法理。Sham trust 在英国、新加坡、Cayman、BVI、美国全部通用。

意味着 —— 设立信托时如果有结构性瑕疵(如设立人保留过多权力)· 不论你设在哪 · 都有被认定 sham 的风险。

⚠ 销售方常说 · 但你应该警惕的四句话

"美国信托最安全 · 不可击穿" —— 错。美国法院同样适用 sham trust 原则。许家印案最终能否扩展到美国家族信托 · 取决于美国法院如何认定 —— 而美国法院近 30 年判例支持击穿可能性更高。

"我们把决策权交给保护人 · 你不会被认定 settlor 控制" —— 看保护人是谁。如果是你聘的律师 + 听你的话 · 法院仍可能认定实质控制权在你。

"设立后撤销不了 · 所以一定安全" —— 不可撤销不等于不可击穿。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离婚后配偶名下设信托 · 配偶自己的钱 · 不关你的事" —— 法院会看离婚时间、资产分配是否合理、信托设立时间。串联可疑 · 一并冻结。

对你的实际行动建议

如果你已经设立家族信托 · 找律师做一次"sham trust 健康检查" —— 重点看四件事:① 设立人是否保留过多权力 ② 受托人是否真独立 ③ 受益人是否真独立 ④ 设立时设立人是否清白(无重大债务)。

如果你打算设立家族信托 · 这案不是让你不要设 · 是让你不要赶在出事前设。理想的时间窗口是企业 / 个人状况良好、未来债务可控的时候。

如果你身处复杂的债务 / 担保关系 · 这时候搭信托极度危险。即使设立成功 · 6 年内(多数管辖区的追溯期)都暴露在欺诈性转移撤销风险下。

如果你是受益人 · 这案告诉你 —— 信托不等于现金到手。在设立人去世 / 破产前 · 你账面上的受益权随时可能被剥夺。分批分配 + 已收钱才是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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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本文基于香港高等法院 2025-09-16 公开裁决 + 第一财经 / 每经网 / 凤凰网 / 新浪财经等权威媒体披露的判决内容整理。具体方案设计须咨询有跨境信托执业经验的律师。

判决文号 + 公开报道来源
  • 香港高等法院 2025-09-16 恒大集团清盘案 · 资产接管裁决
  • 香港《破产条例》(Cap 6)第 60 条 · 欺诈性转移
  • Rahman v Chase Bank (CI) Trust Co Ltd [1991] JLR 103(sham trust 经典案)
  • Hitch v Stone [2001] EWCA Civ 63(英国上诉法院 sham 认定标准)
  • 第一财经 2025-09-17 "许家印家族信托被击穿 · 香港法院这样说"
  • 每经网 2025-10-10 "香港高院判决许家印 550 亿元资产被冻结接管"
  • 凤凰网 2025-10 "许家印家族信托防火墙被彻底击穿"
  • 新浪财经 2025-10-09 "23 亿美元家族信托被击穿 · 许家印失算了"

最后更新:2026-05-27 · 法有承 · 本页是公开判例点评 · 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