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家族服务商生态有 7 条典型转介绍佣金链:① 律师 → trustee:25% 第一年管理费;② 私行 → 保险公司:3—5% 首年保费 retrocession;③ 律师 → 私行:10—20% 第一年管理费;④ 移民中介 → 项目方:USD 1—10 万/ 单家庭;⑤ 家办顾问 → 基金管理人:0.3—0.7% AUM/年 retrocession;⑥ 私行 → 律所:10—15% 项目费;⑦ 信托公司 → 投资管理人:0.2—0.5% AUM/年。披露要求:HK SFC + SG MAS 持牌机构必须披露 · EU MiFID II 强制返还 · 大陆缺乏强制披露规则。关键:转介绍佣金本身不违法—— 但不披露是违法的(在持牌辖区)。中国家庭主要风险来自不知道存在。本站给 7 条链 + 5 个问题让你问出来。
7 条典型链条 · 详细率
链 1 · 律师 → 持牌 trustee
客户 → 律师(推荐 trustee)→ 持牌 trustee(接收委托)→ 律师(每年从 trustee 收取费用分成)
典型率 25% 第一年管理费 + 10—15% 续后年度大陆 / 香港 / 离岸(Cayman / Jersey / BVI)头部律所与持牌 trustee 之间长期存在“转介绍 + 分成”关系。律师推荐 trustee 不收一次性 referral fee · 而是每年从 trustee 的管理费中分成。客户付给 trustee 的管理费 USD 5 万 · 律师每年获得 USD 1.25—2 万——客户不知道这笔钱去了哪里。
这条链的结构性问题:律师推荐哪家 trustee · 实际取决于该 trustee 给出的分成比例 · 不是哪家 trustee 最适合客户。客户以为律师只收法律服务费 · 实际律师还有第二条收入线。
链 2 · 私行 → 保险公司
客户 → 私行 RM(推荐高端寿险)→ 保险公司(出单)→ 私行(保险经纪部门收佣金)
典型率 3—5% 首年保费 retrocession · 持续期续期 1—2%高净值家庭购买香港 / 新加坡的大额寿险(终身寿 / 储蓄分红 / 万能寿)首年保费 USD 50 万—500 万——私行 RM 推荐时通过私行附属保险经纪部门收取佣金。私行表面上收 1% AUM 管理费 · 实际从一笔大额保单可获得 USD 1.5—25 万 retrocession。
这条链是香港高端寿险的核心销售机制。客户问私行:“为什么推这款保单?”—— 私行解释“资产配置 / 杠杆放大 / 税务效率”——但真实驱动是 3—5% retrocession。
链 3 · 律师 → 私行
客户 → 律师(推荐私行开户)→ 私行(接收客户)→ 律师(项目费分成 / 长期合作费)
典型率 10—20% 第一年管理费 + 项目费 USD 1—5 万境外律所(Magic Circle 离岸 / 港澳大所 / 大陆头部)推荐 HNW 客户到 Goldman / JPM / UBS / CS 等私行开户——私行付给律所“客户开发费” / “项目费”——以个案费用形式入账。客户开户首年管理费 1% × USD 1,000 万 = USD 10 万——律所收 USD 1—2 万。
这条链大多通过项目费形式入账 · 而非纯佣金——一定程度规避了律师协会“分成”禁令。但实质仍是引荐回报。
链 4 · 移民中介 → 项目方
客户 → 移民中介(推荐 EB-5 / 黄金签证 / SUV / CIES)→ 项目方(接收申请)→ 移民中介(项目方付返佣)
典型率 USD 1—10 万 / 单家庭 · 视项目典型项目佣金:EB-5(美国)USD 3—8 万 / 单家庭;葡萄牙黄金签证(D7 / SEF)EUR 1—3 万;加拿大 SUV CAD 1—3 万;马耳他 MEIN EUR 2—5 万;UAE Golden Visa USD 1—2 万;HK CIES 2024-03 重启后HKD 5—20 万。
这条链是大陆移民中介行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客户付的“服务费”RMB 20—100 万 + 中介从项目方收 USD 1—10 万 = 双向收费。但项目方佣金 一般不向客户披露。
链 5 · 家办顾问 → 基金管理人
客户 → 家办顾问(推荐基金)→ 基金管理人(接收认购)→ 家办顾问(按 AUM 收 retrocession)
典型率 0.3—0.7% AUM/年 retrocession · 持续到客户赎回家办顾问(MFO / 第三方家办)推荐客户购买基金(PE / hedge / mutual fund)——基金管理人按客户 AUM 每年付 retrocession 给推荐方。客户付家办顾问 1% AUM 管理费 · 同时不知家办顾问还从基金管理人收 0.5% retrocession——综合佣金率实际 1.5%。
EU MiFID II 2018 起对“independent investment advice”强制返还 retrocession 给客户。HK + SG 仅要求披露不强制返还。大陆基本无规定。
链 6 · 私行 → 律所
客户 → 私行 RM(推荐律所 / 信托设立 / 移民项目)→ 律所(接收项目)→ 私行(项目费分成)
典型率 10—15% 项目费 · 一次性反向链:私行也会推荐客户到律所做信托 / 离岸 SPV / 跨境结构 · 律所付给私行 RM 个人 / 私行项目费。这条链 HK / SG / 离岸活跃 · 大陆相对少(受律师法 § 39 限制律师付介绍费)。
链 7 · 信托公司 → 投资管理人
客户 → 信托公司(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投资执行)→ 信托公司(按 AUM 收 retrocession)
典型率 0.2—0.5% AUM/年 retrocession信托公司(大陆持牌信托 / 离岸持牌 trustee)将信托资产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时 · 投资管理人按 AUM 付 retrocession 给信托公司。客户付信托管理费 + 信托公司收投资管理 retrocession——双向收费。大陆信托业协会 2025-11 Draft 要求信托公司披露关联交易 · 但 retrocession 本身披露要求仍弱。
各辖区披露要求 · 对比
| 辖区 | 持牌类型 | 披露要求 | 是否强制返还客户 |
|---|---|---|---|
| 欧盟 | MiFID II(独立投顾) | 强制完整披露 | 是(2018 起 · 独立投顾必须返还 retrocession) |
| 欧盟 | MiFID II(非独立投顾) | 强制披露 | 否(可保留 · 但必须 disclose) |
| 英国 | RDR 2013 | 强制披露 | 独立投顾禁止收 commission · 必须收 fee-only |
| 香港 | SFC Code of Conduct §§ 8.3 + 9.1 | 必须 disclose monetary & non-monetary benefits | 否(仅 disclose) |
| 新加坡 | MAS FAA Notice on Disclosure | 必须 disclose | 否(仅 disclose) |
| 美国 | SEC RIA · Form ADV Part 2 | 必须 disclose · 含表格 + 客户书面同意 | 否(仅 disclose · 但 fiduciary 强) |
| 大陆 | 持牌基金销售(《基金法》§ 92—102) | 销售机构应当披露报酬 · 但执行较弱 | 否 |
| 大陆 | 持牌保险代理(《保险法》§ 117—120) | 佣金披露 · 执行弱 | 否 |
| 大陆 | 持牌信托公司 | 信托业协会 2025-11 Draft 要求关联交易披露 | 否(Draft 阶段) |
| 大陆 | 无 license 第三方家办 / 移民中介 | 无强制披露要求 | 否 |
关键启示:① 中国大陆没有对“家办 / 移民中介”转介绍佣金的强制披露规则;② 持牌金融机构(信托 / 基金销售 / 保险)有披露要求但执行弱;③ 香港 / 新加坡持牌机构必须 disclose 但不强制返还;④ 唯有欧盟 + 英国对独立投顾要求强制返还客户。
合规边界 · 在大陆什么算违法
转介绍佣金本身不必然违法 · 关键看 5 个边界:
- 律师付介绍费收佣金:中国《律师法》§ 49(律师执业行为禁止条款)+ 律师协会职业规范禁止律师以介绍费形式获取业务 · 罚则可达吊销律师执业证。但通过“项目合作费”形式入账 · 实务执法弹性大
- 保险经纪 / 销售人员不披露佣金:《保险法》§ 117—120 + 保险中介管理规定 · 应当披露 · 不披露可罚款 + 撤销代理资格
- 基金销售机构不披露报酬:《证券投资基金法》§ 92—102 · 销售机构应当披露 · 不披露可罚款 + 警告
- 无 license 销售金融产品:第三方家办若推销基金 / 保险 / 信托而无对应 license · 触发《刑法》§ 17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 179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 § 192 集资诈骗罪——刑事 · 最高无期徒刑
- 商业贿赂:在公司层面互相支付介绍费 · 若涉及上市公司 / 国企 + 不入账 · 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 7 商业贿赂条款(行政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极端情况触发《刑法》§ 16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灰色操作 vs 监管反制
灰色 1 · 律师以“项目合作费”方式收 trustee 25% 分成行政风险
规避律师法 § 49 介绍费禁令
典型操作:律所与持牌 trustee 签“战略合作协议” · 律所推荐客户 · trustee 按客户管理费的 25% 每年支付律所“项目合作费 / 培训费 / 资料服务费”。表面是机构间合作 · 实质是律师与 trustee 之间的引荐分成。
监管反制:① 中国《律师法》§ 49 + 律师协会职业规范 · 律师以任何形式(含合作费 / 项目费)获取与执业行为关联的报酬 · 可警告 / 罚款 / 暂停执业 / 吊销证;② HK Practising Solicitors Rules + 律师纪律审裁组 多次公开案例 · 律师收 trustee 引荐分成 · 律师证暂停 6—12 个月 · 罚款 HKD 5—50 万;③ 实务建议:客户在签 trustee 服务协议时 · 应当书面要求律所披露与该 trustee 是否存在任何形式分成关系 · 不披露视为不合规
灰色 2 · 私行不披露保险 retrocession行政风险
“资产配置”包装下的高佣金保单销售
典型操作:私行 RM 推 USD 100 万首年保费保单 · 仅向客户披露“1% AUM 管理费”——不披露私行附属保险经纪部门从保险公司收 3—5% retrocession(即 USD 3—5 万)。客户以为收费 1% · 实际综合佣金率近 5%。
监管反制:① HK SFC Code of Conduct §§ 8.3 + 9.1 要求 disclose · 不披露吊销 license + 罚款—— SFC 2020s 多次公开纪律案例(汇丰私行 / 渣打 / 摩根士丹利等);② HK IA 保险业监管局 2019 起独立监管 · 强化保险中介披露要求;③ SG MAS FAA Notice on Disclosure 类似 · 公开纪律案例多;④ 实务建议:客户购买大额保单前应当书面要求经纪 / 私行书面披露所有 retrocession + 佣金 · 不披露 = 不签
灰色 3 · 第三方家办收 5 链综合佣金 + 客户不知刑事风险
“一站式”家办综合销售平台
典型操作:大陆某第三方“家办”机构 · 为客户做“综合规划”:① 推荐律所收 10—20%;② 推荐 trustee 收 25%;③ 推荐保险经纪 / 直接做保险经纪 收 30—120% 首年保费;④ 推荐基金管理人 收 0.5—1% AUM;⑤ 推荐移民项目 收 USD 1—10 万。客户付的“咨询费”仅占其中一小块——综合佣金率对客户5—10%。
监管反制:① 行政:无 license 推销基金 / 保险触发《基金法》/《保险法》行政处罚 + 退还佣金;② 刑事:若收钱后未交付实际服务 / 集资构成 · 触发《刑法》§ 17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 10 年)/ § 192 集资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③ 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 7 商业贿赂条款 + 极端情况《刑法》§ 16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④ NFRA 2023 重组 + 信托业协会 2025-11 Draft 收紧持牌家办 · 未来非持牌“综合家办”可能被强制持牌或退出
灰色 4 · 移民中介推 EB-5 / 失败黄金签证项目刑事风险
中介推佣金高 + 退出难项目
典型操作:移民中介推 EB-5 / 葡萄牙黄金签证 / 失败 SUV 项目 · 项目方给中介 USD 3—8 万 / 家庭 + 项目本身高风险 / 跑路 / 移民身份未拿到。2020 以来公开多起 EB-5 跑路案 · 客户血本无归 + 中介继续运营。
监管反制:① 大陆无移民中介专门 license · 维权困难;② 项目方跑路触发美国 / 葡萄牙等当地刑事 + 民事 · 跨境追偿成本高;③ 大陆侧:若中介明知项目高风险仍推 · 可能涉诈骗罪(《刑法》§ 266 · 最高无期徒刑)或集资诈骗罪(§ 192)· 多起公开案例(北京 / 上海 法院判决 · 中文“移民诈骗”关键词搜索可查)
识别转介绍佣金 · 5 个直接问题
问下面 5 个问题时必须要求服务商书面回答 · 口头回答不算。这 5 个问题的目的是让服务商必须披露——拒绝披露本身就是答案。
- Q1 · 推荐方关系:贵机构与本次推荐的 [律所 / 私行 / 受托人 / 保险公司 / 移民项目方] 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合作协议 / 项目分成 / 培训费 / 资料服务费 / 直接介绍费 / 互推协议。
- Q2 · 资金流向:本次推荐若达成 · 贵机构是否会直接或间接从 [对方] 获得任何金钱或非金钱收益?请说明具体金额 / 比例 / 形式。
- Q3 · 持续期:上述收益是一次性还是持续性(每年按 AUM / 保费 / 项目额度的某比例)?请说明持续年限。
- Q4 · 替代选择:除本次推荐 [对方] 外 · 贵机构在该类服务中是否还合作其他 2—3 家可比较的服务商?如果只推 1 家 · 为什么不推其他?
- Q5 · 书面披露:上述回答是否可以以书面形式纳入engagement letter或fee schedule附件?拒绝书面化是重要预警。
实务问题 · 5 个常见错误
- 以为律师没收佣金 —— 律师通过“项目合作费 / 培训费”等名义入账规避 · 实际仍是引荐分成
- 不问 retrocession 流向 —— 私行 / 家办收 retrocession 是行业常态 · 不主动问就视为默认归服务商
- 口头确认无 COI 当真实 —— 必须书面化 + 纳入合同附件 · 口头回答可随时变
- 只看顶层管理费率 —— 1% 管理费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 实际综合佣金率 3—10%
- 不知道移民中介双向收费 —— 项目方付佣金不向客户披露 · 直接影响中介推哪个项目
跨柱衔接 · 这一站连接到哪里
柱 6 内 · 后续 stops
- STOP 06 · 利益冲突 5 问(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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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1 · 信托
- PATH 1 · 信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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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披露
柱 3 · 跨境资产
- 香港 / 新加坡保单选购
- retrocession 跨境
柱 4 · 海外身份
- PATH 4 · 海外身份
- EB-5 / 黄金签证项目方佣金
- 移民中介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