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SSARY 中国一般反避税 GAAR 企业所得税法 § 47

实质重于形式 (PRC GAAR)

substance over form · 中国一般反避税规则 · 企业所得税法 § 47 + 个税法 § 8

中国税法核心原则之一——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认定纳税义务。法源:《企业所得税法》§ 47(企业 GAAR)+ 《个人所得税法》§ 8(个人 GAAR 自 2019-01-01 引入)+ 《税收征管法》§ 35(核定征收)。被税局援引穿透"安排"几乎是所有跨境财富结构面临的真实风险。

触发条件 · 三要素

存在"安排"——交易 / 持有结构 / 重组等任何具有税务影响的设计;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是减少 / 免除 / 推迟纳税;
取得不当税收利益——客观上减少了应纳税额。
三者满足 = 税局可调整

典型适用场景

7 号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受益所有人——协定优惠中的导管公司穿透;
关联方转让定价——非独立交易价格调整;
资本弱化——超额关联债务利息税前扣除限制;
个税领域新增——2019 后境外间接持股 / 信托分配 / 弃籍前转移可能被纳入个税 § 8 调整。

程序要求 · 不能任意启动

一般反避税启动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2 号)。这一程序要求限制了基层税局滥用 GAAR——但并非保护伞。地方稽查可基于"核定征收"等其他工具发起调整 · 实质效果接近。

对家族结构的核心风险点

空壳离岸公司持有中国 OpCo 股权——分红 / 转让时受益所有人 / 间接转让规则可穿透;
家族信托境内分配——若信托被认定为"安排" · 分配可能按个税 § 8 重定性;
境外保单境内受益人——理赔款若来源是中国资产 · 可能溯源征税;
跨境弃籍前重组——12—24 个月内的资产转移最易被 GAAR 关注。

常见误读

"法律形式合规就没问题"——这是最常见且最危险的误读。GAAR 的全部价值就是穿透法律形式。BVI 公司 / 信托 / 保单本身的合法性不能对抗实质判断。

风险提示

灰色操作披露——部分顾问推广"提前 5 年完成移民 + 弃籍 + 资产境外化"声称"足够时间避免实质穿透"。中国 GAAR 没有明确"安全期"——10 年前的安排仍可被穿透(追征期一般 3—5 年但涉及偷税无限期)。披露此类操作存在仅为警示——不提供具体路径。

第一次出现 · 关键引用

《企业所得税法》§ 47(企业 GAAR)
《个人所得税法》§ 8(个人 GAAR · 2019-01-01 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2 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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