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SSARY 中国 GAAR · 间接转让 2015 年第 7 号公告

7 号公告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indirect transfer of PRC taxable assets · STA Bulletin 7 / 20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 ·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企业所得税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公司股权等方式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 若被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可穿透境外结构 · 按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征收 10% 预提企业所得税

"中国应税财产" · 三类

中国境内机构 / 场所财产——常设机构资产;
中国境内不动产——直接 / 间接持有;
中国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资产——A 股 / OpCo 股权等。

"合理商业目的" 测试 · 综合分析

税局综合考虑——① 境外公司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 / 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② 境外公司资产 / 收入 / 经济活动是否主要来自中国;③ 境外公司功能 / 经济实质是否能支持商业实质;④ 间接转让的替代结构(直接转让)的税务成本对比;⑤ 间接转让的境外税收情况;⑥ 转让方持有期间。

安全港 · 排除适用

公开市场买卖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
税收协定下"中国不征税"明确的——但需注意大多数协定保护股息 · 资本利得保护有限;
集团内重组 + 持续 3 年(限定条件)。

报告与缴税义务

谁报谁缴——交易双方 + 标的企业(连带义务)均可主动报告 STA · 由 STA 启动评估。不主动报告 + 后被税局发现——10% 预提税 + 滞纳金(万分之五 / 日) + 0.5—5 倍罚款。

对家族传承的实务影响

BVI / Cayman 持中国 OpCo——海外股东出售 BVI 公司 · 视为间接转让;
家族信托境外重组——若信托底层持中国应税财产 · 信托结构变更可能触发;
家族成员间海外股权转让——即便境外、转让方非居民 · 仍可能纳入 7 号公告穿透;
遗产继承——目前实务争议——继承通常不视为"转让"· 但部分判例采严格解读。

常见误读

"境外公司有员工 + 办公就算商业实质"——不够。税局看价值来源——若 80%+ 价值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 即便境外公司有部分独立业务 · 仍可能被穿透。
"10 年前的架构现在没事"——错。7 号公告于 2015 发布但适用其之前发生的交易(追溯效力)· 历史架构同样面临审查风险。

第一次出现 · 关键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核心条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程序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 47(GAAR 法源)
上海某离岸架构间接转让 A 股案(STA 通报案例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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