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跨境离婚高阶
UK MCA § 21M 能不能变更我设的 BVI 信托?
简短答案:能 · 如果信托被认定为 nuptial settlement · 即使在 BVI 设立。英国 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 § 24(1)(c) + § 24(1)(d) 赋予家事法院在离婚程序中变更或撤销"nuptial settlement"的权力——这条规则的"长臂"覆盖任何辖区设立的信托,只要被认定为 nuptial settlement。§ 21M 是 2010 年新增的"foreign divorce financial relief"条款,扩展了英国法院在承认外国离婚后仍可对英国境内 + 部分境外资产作出附属命令的权力。
关键判定:你的 BVI 信托是不是 nuptial settlement?这不看你给它取什么名字,看的是实质内容——是否在婚姻预期 / 婚姻关系存续中设立、是否惠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考虑了婚姻关系作为受益的前提。Brooks v Brooks [1996] AC 375 + Charman v Charman 等判例建立了实质审查标准。
对中国家庭的关键警示:"dynastic trust" 不是免疫标签——只要受益人范围包含夫妻一方或子女,且设立时点 / 资金来源与婚姻有关,就有 nuptial settlement 风险。
Nuptial settlement 三层测试
- 时点测试 · 在婚姻预期中 / 婚姻关系存续中设立 · 包括订婚后 + 婚前协议中提及 + 婚内设立
- 受益人测试 · 受益人包含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其婚生 / 继子女 · 不限于"配偶 + 子女"组合
- 关联性测试 · 信托资金来源与婚姻关系或家庭生活有关 · 例如配偶共同积累的财富
- 实质判断 · Brooks v Brooks 法院明确"形式不重要,实质重要"· 即使 deed 没用 "marital" 字样仍可被认定
§ 21M 与传统 § 24 的区别
§ 24(传统)——在英国离婚程序中,法院可下令变更 / 撤销 nuptial settlement。前提是法院对离婚程序本身有管辖权。§ 21M(2010 年新增)——在外国离婚已发生 + 英国法院认可该外国离婚 + 一方在英国有 sufficient connection 的前提下,英国法院仍可对英国境内或境外资产作出 financial relief。即使原始离婚在非英国法院判决。
对中国家庭的影响:① 即使夫妻在中国法院 / 香港法院 / 其他法院离婚,只要一方与英国有充分关联(如英国居住 / 英国国籍 / 英国资产)→ 英国法院仍可对 BVI 信托下命令;② 这是 2010 年立法后英国法院"长臂"的重大扩展;③ 已被多个判例确认包括 N v N [2014] EWHC 4255 等。
关键判例
- Brooks v Brooks [1996] AC 375 · 上议院判例 · 养老金计划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为 nuptial settlement
- 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 · dynastic trust 被纳入 financial resource 分割
- Compton v Compton [1960] P 201 · 早期 nuptial settlement 定义判例
- BJ v MJ [2011] EWHC 2708 · 法院命令丈夫从离岸信托取出资产
- N v N [2014] EWHC 4255 · § 21M 适用范围的关键判例
§ 21M 命令的实际形式
法院可下令:① variation of settlement——修改信托条款、调整受益人份额;② termination of settlement——撤销信托或将资产返还 settlor;③ transfer of property——将信托资产从 settlor 转移至 ex-spouse;④ lump sum / periodic payment——由 settlor 个人支付(信托作为 financial resource)。所有命令都是 in personam(针对人),可强制 settlor 在英国境内执行。
BVI firewall 在 § 21M 命令下的有限作用:① BVI 法院不会承认英国法院直接对 BVI trust 的判决;② 但英国法院命令 settlor 个人执行,settlor 可以选择配合(实际从信托取资产)或拒绝(藐视法庭 + 英国资产被没收 + 入狱);③ 对绝大多数中国家庭,配合是唯一可行选项。
避免被认定为 nuptial settlement 的关键
- 真正的 dynastic 结构 · 多代受益人 + 包含 settlor 父母 / 兄弟姐妹 / 多代后辈 · 不限于"配偶 + 直系子女"
- 设立时点远早于婚姻 · 婚前 5-10 年以上设立 · 与婚姻无明显关联
- 资金来源纯个人 inheritance · 非夫妻共同积累 · 有清晰单一来源证明
- letter of wishes 体现 dynastic 意图 · 而非"保护家庭"或"分配给配偶子女"
- 真正独立 trustee · 历史上未 follow settlor wishes 的可证记录
适用范围
实操警示
对在英国有任何关联(居住 / 资产 / 国籍 / 子女在英国)的中国家庭,§ 21M 是"隐形大杀器"。许多家庭以为"我们在中国 / 香港离婚就跟英国无关"——这是明确错误。只要任何一方有英国 sufficient connection,英国法院仍可介入。
建议:① 信托设立时严格避开 nuptial settlement 测试(参考上述关键要件);② 如果已经设立的信托存在 nuptial 风险,考虑是否能通过 decanting / variation 修改受益人结构;③ 在英国居住的中国家庭,配偶离婚前应咨询英国家事律师评估 § 21M 风险敞口;④ 不要等到离婚诉讼开始才考虑这些——那时几乎来不及。
最深层的教训:信托不是"一次设立终身免疫"的工具。结构与现实生活的关联随时间变化,每 3-5 年需要重新评估。
§ 21M + nuptial settlement 测试是英国法专属问题,结论强烈取决于双方与英国的关联度、信托设立时点、资金来源、受益人结构、trustee 行为模式。本页是公开知识参考。具体方案请咨询英国家事律师 + 信托辖区律师双方独立审阅。最后审阅 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