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中国 · 民法典 § 1062 / 1065 / 1141 夫妻财产 + 共同遗嘱联动 最后审阅 · 2026-05-28

民法典 § 1062 / 1065 / 1141 三条联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1062—1065 + 继承编 § 1141 · 2021-01-01 实施

北京赵先生 2019 年成立家族信托 · 装入 8000 万 RMB 现金。Trust deed 写 settlor = 赵先生本人 · 受益人 = 长子。设立时配偶段女士没有参与签字、没有 IDD 见面、没有 KYC 留痕。2024 年夫妻协议离婚 · 段女士在共同财产清单里发现这笔 8000 万——她委托律师向北京中级法院起诉 · 主张该笔资金来自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 信托设立未经她书面同意 · 依民法典 § 1062 共同共有 + § 1066 重大处分需双方同意原则 · 该信托对她不发生效力。法院最终判信托针对配偶份额(即 50%)无效——4000 万从信托中退还共同财产。受托人尴尬:trust deed 完整 / 设立税完整 / 银行 KYC 完整 · 但少了配偶签字这一项 · 整个架构对内即一半失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1062—1066 + 继承编 § 1141 是中国境内家族财产分割、信托设立、遗嘱效力的三条主脊柱。这三条不是孤立条款——它们联动决定一笔资产能否被单方面装入信托、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处分、遗嘱中能否替代彼此。中国家族 90% 的"家族信托爆雷"案件 · 都是这三条联动没有读全。

§ 1062 条款节选 · 关键 quote

民法典 § 1062 ·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1065 条款节选 · 关键 quote

民法典 § 1065 · 婚内财产约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 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 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1141 条款节选 · 关键 quote

民法典 § 1141 · 必继份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三条联动逻辑

三条之间的逻辑关系 · 决定家族信托 / 遗嘱 / 财产分割案件的判决路径:

实务影响 · 中国家族

2025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影响

SPC 2025 年颁布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 § 1062—1066 作了进一步细化:

真实判例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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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Statutes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