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02-03 发布 + 即日生效 · 替代国税函 2009/698 号文。规范对象: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境内不动产 / 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的财产 / 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等)· 通过境外公司持股结构转让 · 若主要目的避中国企业所得税→ 穿透 + 视为直接转让 + 按 10% 企所得税征。7 因素判定(7 号 § 3):综合考虑 ① 境外公司价值 50%+ 直接 / 间接源于中国应税财产;② 境外公司资产 50%+ 由中国境内投资构成;③ 境外公司及子公司虽在境外注册但实际履行职能在中国 等。安全港 1 · § 5:境外集团内 股权转让 · 境外购买方与境外转让方有 80%+ 关联 + 受让方与不变 控制人持有 ≥ 24 月 + 不减少未来中国税负 → 不适用 7 号。安全港 2 · § 6:公开市场交易 → 不适用。关键变化(7 号 vs 698):① 范围扩到所有中国应税财产(不只股权);② 取消强制申报(自评估);③ 7 因素综合判定取代单一标准;④ 增加安全港;⑤ 加重责任:补税 + 滞纳金 + 利息。典型案例:上海 BVI+Cayman 间接转让案 · 4,600 万 + 1,200 万人民币补税 · 山东 2014 CFC + 7 号联动首例。对中国 HNW 实务:① 通过 BVI / Cayman 持境内资产 · 转让上层股权 = 高 7 号风险;② 移民前重组 · 资产置换若涉间接转让 → 7 号审查;③ 真有合理商业目的 + 安全港 → 不适用;④ 与个人 CFC § 8(2) + GAAR + 受益所有人 9 号 多重叠加。
§ 1 · 7 号公告 doctrine
7 号公告 法律框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 号 · 2015-02-03 发布 + 即日生效 + 关联国税函 2009/698 + 企业所得税法 § 47 GAAR + 国税发 2009/2 号
① 适用范围(7 号 § 1):
-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 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 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 → 视为直接转让 · 按企业所得税法 § 47 GAAR 调整
② "中国应税财产"(7 号 § 1):
- 非居民企业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 中国境内不动产
- 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财产
- 其他在中国境内的应税财产
③ "间接转让":
- 通过转让境外公司股权(境外公司持有中国应税财产)
- 实际效果 = 转让中国境内财产
- 不论中间是 BVI / Cayman / 还是港 / 新
④ 7 因素判定(7 号 § 3 · 综合判定):
- 境外公司价值 50%+ 直接 / 间接源于中国应税财产
- 境外公司资产 50%+ 由中国境内投资构成 · 或 50%+ 收入直接 / 间接源于中国境内
- 境外公司及其子公司虽在境外注册但实际履行职能 / 承担风险有限
- 境外公司股东 / 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 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情况
- 境外间接转让 vs 直接转让 中国应税财产的可替代性
- 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 / 安排情况
⑤ 安全港 1 · § 5(境外集团内重组):
- (A) 受让方与转让方有 80%+ 股权关联(或被同一方 80%+ 控制)
- (B) 受让方与转让方有 100% 直接或间接持有关系
- (C) 受让方与不变控制人持有 ≥ 24 个月
- (D) 重组后不减少未来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的所得税
⑥ 安全港 2 · § 6(公开市场):
- 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卖同一上市境外公司股权
- → 不适用 7 号
⑦ 申报 / 报告(7 号 § 10—11):
- 取消强制申报 · 改为自评估
- 但转让方 / 被转让方 / 中国应税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均可主动报告 / 提供资料
- 30 日内主动报告 + 资料 = 减轻或免除滞纳金
⑧ 税率:
- 视为直接转让 + 按企业所得税率 10%(一般)/ 25%(特殊)
- 加滞纳金(万分之五 / 日)+ 利息
§ 2 · 7 号 vs 698 号文 对比
| 项目 | 698 号文(2009—2015) | 7 号公告(2015 至今) |
|---|---|---|
| 适用范围 | 仅股权间接转让 | 所有中国应税财产 |
| 申报 | 强制 30 日内申报 | 取消强制 · 自评估 + 主动报告减轻 |
| 判定标准 | 单一"合理商业目的" | 7 因素 + 安全港综合 |
| 安全港 | 无 | 2 个(集团内 / 公开市场) |
| 滞纳金 | 未明确 | 明确 万分之五 / 日 |
| 报告主体 | 转让方 | 转让方 / 受让方 / 应税财产所在地税局 |
| 实务案例 | 少 | 多 · 上海 / 山东 / 广东 等 |
§ 3 · 真实条款
§ 4 · 实例
例 1 · 上海 BVI+Cayman 间接转让案(4,600 万 + 1,200 万)
张先生(非中国居民)通过 BVI 公司持 Cayman 公司 100% · Cayman 持上海居民企业 60%。BVI 转让 Cayman 股权 → 间接转让上海企业股权 4,600 万人民币利润。
7 号分析:① Cayman 公司价值 100% 源于上海企业 ✓;② Cayman 无实质经营 ✓;③ 转让目的避中国税 ✓;④ 不属安全港。
结论:视为直接转让 · 按 10% 征企税 460 万 + 滞纳金 + 山东参考。后续追加 1,200 万第二阶段。
例 2 · 山东 2014 CFC + 7 号联动首例
山东 HNW 张总通过 BVI 公司持境内房产间接转让。CFC § 45 + 7 号 联动适用。
结论:中国反避税实务里程碑 · 后续多省效仿。
例 3 · 港集团内重组 · 适用安全港 § 5
港 A 公司 100% 持港 B 公司 · 港 A 转 B 给同一集团内港 C 公司(100% 关联)· 持有 30 个月后转。
分析:① 80%+ 关联 ✓;② 24 月 ✓;③ 不减少未来中国税负 ✓。
结论:适用 § 5 安全港 · 不适用 7 号。
例 4 · 上市公司公开市场交易 · 适用安全港 § 6
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在港交所 / 纳斯达克买卖 · 间接持中国应税财产。
结论:适用 § 6 安全港 · 不适用 7 号。
§ 5 · 风险
7 号公告 9 大实务风险
- BVI / Cayman 间接转让经典套路:100% 触发 7 号穿透
- 不强制申报但仍需自评估:未申报不等于不查 · CRS + 工商登记 + 其他线索都可触发
- 滞纳金 + 利息:万分之五 / 日 + 利息 · 多年累计可能超本税
- 主动报告减轻:30 日内主动报告 → 减轻 / 免滞纳金 · 错过失救济
- 跨案叠加:7 号 + 个人 CFC § 8 + GAAR + 受益所有人 9 号 多重适用
- 移民前重组陷阱:突击重组 → 主要目的避税 → 7 号 + GAAR 还原
- 已弃中国居民但仍触发:7 号针对非居民企业· 与控股人居民身份无直接关联(看交易性质)
- 受让方报告义务:受让方也可向中国税局报告 + 提供资料
- 2024 案例增加:上海 / 广东 / 北京税局 7 号案例数显著上升
§ 6 · 灰色操作披露 ⚠
套路 ① · "BVI 间接转让 · 中国查不到"
销售推 "通过 BVI 转让中国境内股权 · 中国税局看不到"。实际:
- 7 号公告专门针对此类安排 · 穿透 + 还原
- 受让方 / 应税财产所在地税局可主动报告
- CRS 已交换 BVI 持股 + 实际控制人信息
- 工商登记的 实际控制人变更 / 上市公司披露 / 公开记录均是线索
- 上海 4,600 + 1,200 万案例已发生
套路 ② · "中间多套层就不算间接转让"
销售推 "BVI → Cayman → 港 → 中国 4 层 · 不算间接转让"。实际:
- 7 号 § 1:通过实施安排规避税 · 不论中间几层
- 穿透原则 · 看实际效果 · 不看形式层数
- 多层反而不利(合理商业目的难证明)
§ 7 · 真实公开案 + 政策线索
- 2009 国税函 698 号文:中国间接转让规则起点
- 2014 山东 CFC + 间接转让首例:实务起点
- 2015-02-03 7 号公告发布:替代 698 + 扩范围
- 上海 BVI+Cayman 间接转让案 · 4,600 万 + 1,200 万:典型案 · 多源记录
- 广东 2018 间接转让案:受益所有人 + 7 号联动
- 2024 上海 / 广东 / 北京 7 号案例:实务执行数据上升
- 2018 中国 CRS 首次回传:境外持股信息可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