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你只看这段也能带走
新公司法 § 144·首次明确·股份公司可按章程规定发行 4 类类别股:① 优先 / 劣后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 ② 每股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即"AB 股"/"多表决权")③ 转让受限 ④ 国务院另定。这是对家族企业接班的重大制度供给。
但·5 条硬限制:① 仅股份公司可发行 ·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直接发"类别股"(但可通过章程预定类似差异化机制·见 OP4.7)② 公开发行股份公司不得发行多 / 少表决权股 + 转让受限股(但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这是港 / 美中概股 AB 股的大陆 A 股对应通道)③ 监事 / 审计委员会选举仍一股一权(§ 144 第 2 款 · 防止纯架空监督)④ 章程必须明确类别股数量 / 票决权数 / 转换条件等⑤ 上市公司额外受证监会 + 交易所规则限制。
家族接班实操主流:① 上市前在股份公司层设置多表决权类别股锁创始人控制权 ② 非上市股份公司用类别股区分"家族核心"vs"家族外"持股待遇 ③ 优先股给战略投资者但不给表决权 · 保留家族决策。
§ 1 · DOCTRINE新公司法 § 144 完整条文
《公司法》(2024) § 144 第 1 款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司法》(2024) § 144 第 2 款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但是,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类别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类别股的种类、表决权数、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转让限制和股东权益保护等事项。
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一股一权。
含义解读:
-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 意味着 IPO 前已经发行的 AB 股不会因为 IPO 而被消灭。这是大陆 A 股对标港 / 美 AB 股的实操通道。但各交易所细则需额外查阅(科创板 / 创业板 / 主板规则有差异)。
- 监事 / 审计委员会"一股一权" —— 立法者明确限制AB 股的滥用·防止控股股东用 AB 股架空监督机制。
- 章程必须载明 —— 类别股不是临时发行 · 必须在章程预定 + 详细载明各项参数。
§ 2 · 4 类类别股详解各类适用场景
优先 / 劣后分配股 · § 144(1)
"优先"· 优先分得利润 / 剩余财产 · 通常约定固定股息(如年化 6—8%)+ 优先清算。
"劣后"· 仅在普通股分完后才分 · 通常承担更高风险换取更高剩余利润分配。
家族场景:给战略投资者 / 财务投资者 = 优先股(让出表决权 · 换稳定回报);家族核心成员 = 普通股或劣后(共担风险 · 长期分享)。
多 / 少表决权股 · § 144(2) · 最受关注
"多表决权" = 每股多于 1 票(典型10:1·即 1 股 = 10 票)·常称"AB 股"或"双重股权"。"少表决权" = 每股少于 1 票(如 0.5 票)。
家族场景:创始人 / 家族核心持多表决权股 · 经济利益占 30% 但表决权占 60%。融资稀释经济利益 · 不稀释决策权。
限制:① 仅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可设 + IPO 前已发行的可保留;② 监事 / 审计委员会选举不能多表决权 ③ 各交易所 IPO 细则有额外限制(如科创板要求创始人持股 + 表决权差异限制范围内)
转让受限股 · § 144(3)
该类股转让须经公司同意·实际效果近似强约束转让。家族场景下可用于锁定家族成员持股不外流。
限制:① 仅非公开股份公司发行 ② 章程需明确转让审批程序 ③ 不能实质剥夺股东退出权(与§ 89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配合)
家族场景:家族核心持股是转让受限股·只能在家族成员之间转 · 外部交易需家族会议批准。
国务院另定 · § 144(4)
授权国务院规定其他类别股 · 截至 2026 年 5 月尚未有具体细则出台。预期未来可能含无投票权股(pure economic)/ 追踪股(tracking stock) / 可转换类别股等。
§ 3 · 边界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用类别股
严格意义上·§ 144 是股份公司条款 ·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直接发"类别股"。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自治实现类似效果:
- 表决权·新公司法明确允许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实务上等同多表决权
- 利润分配·有限公司章程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 实务上等同优先 / 劣后分配
- 转让限制·有限公司本身股权转让需其他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 84)+ 章程可另定—— 实务上可更严
结论:有限责任公司虽不能发"类别股"·但通过章程自治可达到类似效果。差别在于:① 股份公司"类别股"是独立股份类别 + 工商可登记 + 章程明示 ② 有限公司的章程自治是对全体股东的约定 · 没有登记·对第三方公示力度弱。
§ 4 · DECISION POINTS发行类别股 7 步决策
- 第 1 步 · 公司类型· 必须是股份公司(含非上市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直接发
- 第 2 步 · 类别股目的· 锁创始人控制权?区分家族 vs 战投?锁家族成员转让?目的明确后选合适类别
- 第 3 步 · 章程修订·载明种类 + 数量 + 表决权数 + 利润分配 + 剩余财产分配 + 转让限制 + 股东权益保护等
- 第 4 步 · 股东会决议·章程修订需2/3多数(如章程未约定更高比例)—— 在新发类别股前就应在所有股东同意下完成
- 第 5 步 · 新发类别股·不能事后把现有普通股强行转为类别股损害少数股东 ——必须事先所有股东明确同意
- 第 6 步 · 工商变更·类别股发行必须工商登记 + 公示
- 第 7 步 · 上市前规划· 如有 IPO 计划 · 必须在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IPO 后无法新发 § 144(2) / (3) 类别股
§ 5 · 场景典型家族用类别股案例
SCENARIO A · 科技公司创始人 IPO 前锁控制权
问题:创始人 + 联合创始人持有公司 60% · 计划科创板 IPO 后稀释到30%·担心丧失控制权。方案:① IPO 前·把创始人持股转为多表决权股(1 股 = 5 票 · 符合科创板规则)② IPO 后·虽然经济利益30%·但表决权仍是多数 ③ 但监事 / 审计委员会选举一股一权·此时少数股东仍能监督
SCENARIO B · 非上市股份公司家族 + 战投
问题:家族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10% 股份)· 担心战投插手家族事务。方案:① 战投持优先股·约定年化 6%固定股息 + 优先清算 + 但无表决权 ② 家族持普通股·表决权 100% ③ 战投获得稳定回报 · 家族保留全部决策
SCENARIO C · 非上市股份公司锁家族成员 转让
问题:家族 3 个房系兄弟共持股份公司 60% · 担心某房系外流给非家族成员。方案:① 把家族3 房系持股转为转让受限股·章程规定转让需家族会议 2/3同意 ② 战投 / 员工持普通股·正常转让 ③ 若家族成员违反转让限制 · 公司可请求转让无效+ 股东可退出赎回
§ 6 · 风险卡类别股5 个典型风险
RISK 01
事后强行将现有普通股转为类别股 · 少数股东诉讼
大股东主导股东会决议·把少数股东的普通股强行转为劣后股 / 转让受限股 —— 实质剥夺少数股东权利。少数股东可请求决议无效+ 异议股东回购(§ 89)。
触发条件:股东会以 2/3 多数强行修改章程 / 少数股东没同意
应对:新发类别股必须事先所有受影响股东书面同意 · 不能事后强行变更
RISK 02
多表决权股过度分离表决权 / 经济利益 · 上市审核受阻
创始人多表决权设20:1或更高 · 经济利益10%但表决权70%。在上市审核中 · 证监会 / 交易所认为过度偏离同股同权原则·拒绝。
触发条件:设计阶段未查阅科创板 / 创业板 / 主板 多表决权规则细则 / 未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
应对:上市前查阅具体交易所 AB 股规则上限 · 通常科创板限制每股表决权数不超过10 倍·且持股+表决权差异不超过特定范围
RISK 03
类别股转换条件不明 · 后续纠纷
章程未明确类别股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 转换条件 / 时点 / 比例。若发生创始人退出 / 不可逆事件·类别股的归属+ 转换陷入不确定。
触发条件:章程仅规定"可设类别股"·未规定转换+ 触发条件
应对:章程必须详细规定:① 类别股能否转换为普通股 ② 触发条件(如创始人死亡 / 退出 / 持股低于某阈值)③ 转换比例 ④ 转换程序
RISK 04
转让受限股的退出路径未约定 · 股东被困
家族成员持转让受限股不能外卖 · 章程也未约定公司回购路径。家族成员遇个人困境(如离婚 / 重大医疗)需要变现 · 但无退出 ——无法实现财产权益。
触发条件:章程仅约定转让限制 / 未约定回购触发条件
应对:转让受限股必须同时约定退出机制 ——公司回购触发条件 / 家族成员之间转让通道 / 估值方法等
RISK 05
多表决权股遇监事 / 审计委员会选举 · 滑铁卢
创始人依赖多表决权股掌控公司 · 但忽视 § 144 第 2 款 ——监事 / 审计委员会选举一股一权。少数股东集中投票选出独立监督人员 · 创始人无法阻止。
触发条件:创始人未考虑监事 / 审计委员会选举 / 少数股东集中行动
应对:把监事 / 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监督机制接受 · 不要试图通过多表决权架空 ——反而可借此完善治理
§ 7 · 灰色操作披露 ⚠类别股领域的灰色操作
GRAY OPERATION · 仅披露 · 严禁教 how-to
灰色 1 · 名为类别股·实质剥夺少数股东权利
大股东设极高比例的多表决权+ 转让受限+ 劣后分配 三重叠加 · 实质让少数股东仅承担风险不享受权益。
法条:《公司法》§ 192(控股股东滥用损害责任)+ § 89(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 含新增控股股东滥用情形)+ § 4(股东平等权益保护原则)
监管反制:法院实务从严审查"实质"·一旦认定实质剥夺·决议无效+ 异议股东回购+ 损害赔偿责任。新公司法 § 89 第 2 款新增· "控股股东滥用"严重损害公司 / 其他股东 · 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
处罚案例:参见各地法院近年公司决议无效诉讼增多 —— 新公司法 § 89 / § 192 落地后 · 实务从严的趋势。
GRAY OPERATION · 仅披露 · 严禁教 how-to
灰色 2 · 上市前夜突击发多表决权股 绕审核
明知公开发行后不能新发多表决权股 + 转让受限股·在IPO 申报前突击向创始人发大量多表决权股 · 掩盖意图。
监管反制:证监会 / 交易所审核关注"突击"行为·涉嫌实质重大变化未充分披露·触发《证券法》§ 78 / § 197 / § 181 信披违规处罚+ 上市被拒+ 责任人最高1000 万罚款 + 刑事追究(如欺诈发行·《刑法》§ 160)。
§ 8 · CASES类别股 / AB 股 真实案例
CASE · 港股 + 美股中概股 AB 股样本(公开样本)
境外 AB 股的境内对应
多家中概股 / 港股科技公司使用 AB 股 · 创始人持B 类每股 10 票 · 一般股东持A 类每股 1 票。港交所 2018 年改革后允许"同股不同权"上市 · 多家香港上市的创业型公司采用。美股对 AB 股无严格限制 · 创始人通常持 10:1 多表决权股。
启示:境内新公司法 § 144 的本质是对标港 / 美 AB 股模式 —— 让境内创新型 / 家族企业有境内实现 AB 股的通道 · 不需要红筹 / VIE 出境。
CASE · 国美黄光裕 vs 陈晓案 / 中国 + 香港 / 2008—2011
没有 AB 股 · 创始人入狱后控制权易主
国美电器(0493.HK)创始人黄光裕持 35% · 但没有多表决权股 / AB 股。黄入狱后 · CEO 陈晓推动定向增发稀释黄持股·黄仅能用1 股 1 票对抗 · 几乎丧失控制权。最终在 2010 年股东会以微弱优势保住主导权 · 但失去对 CEO 的决定权。
启示:上市公司创始人没有 AB 股保护 · 一旦发生不可逆事件 · 仅靠持股比例难以对抗来自机构股东 + 流通股的反向操作。新公司法 § 144 提供了境内对应工具 —— 但必须在公开发行前就预设。
CASE · 雷士照明吴长江案 / 中国 / 2012—2019
创始人 vs 投资人 · 创始人多次失去控制权
吴长江创立雷士照明 · 引入财务投资人后 ·因股权分散 + 投资人反向主导股东会 · 吴长江3 次失去 CEO 职位 · 最终 2019 年因挪用资金罪 + 职务侵占罪被判 14 年(《刑法》§ 271 / § 272)。
启示:若融资前就预设类别股(AB 股结构)·创始人不会因稀释而丧失控制 · 但雷士案没有预设。
§ 9 · 关联本系列其他 OP + 跨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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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1.5 一致行动协议 · 类别股与一致行动组合使用
- OP1.6 上市公司架构特殊性 · 上市的 AB 股细则
- OP4.1 章程条款模块 · 类别股章程载明详细
- OP4.7 类别股 / 优先股 设计 · 具体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