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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5OP1 遗嘱基础OP1.1 · 7 种形式对比

7 种遗嘱形式对比 · § 1134—1140

民法典规定7 种遗嘱形式 —— 各有形式要件 · 各有失效风险。本页逐种对比+ 适用场景 + 形式要件 + 实务陷阱。

阅读约 12 分钟民法典 § 1134—1140

TL;DR

7 种形式—— F1 自书(§ 1134)· F2 代书(§ 1135)· F3 打印(§ 1136 · 2020 新增)· F4 录音录像(§ 1137 · 2020 新增)· F5 口头(§ 1138 · 仅紧急)· F6 公证(§ 1139)· F7 见证遗嘱(§ 1140 见证人资格)。

2020 民法典 3 个关键变化—— (a) 新增打印 + 录像形式 · (b)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与 1985 继承法不同)· (c) 多份冲突仍以最后为准(§ 1142)。

形式选择—— 健康成年人立自书最简 · 重大资产 / 高净值首选公证· 重病 / 老人首选公证 + 录像组合+ 律师在场 · 紧急情况下仅可用口头(危急解除后失效)。

见证人—— 除自书 / 公证不需要第三人外 · 其他 5 种均需 2 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 / 受遗赠人 / 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 1140)。

§ 1 · LEGAL民法典 § 1134—1140 全文

《民法典》§ 1134—1140 · 遗嘱形式

§ 1134(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1135(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由其中一人代书 · 并由遗嘱人 · 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1136(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1137(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 以及年月日。

§ 1138(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 ·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 ·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1139(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1140(见证人资格)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 / 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 /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2 · 7 FORMS7 种形式详解

F1 · 自书遗嘱 (§ 1134)

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年月日。详 OP1.2

要件① 全部亲笔(含正文 + 签名 + 日期)② 签名(不能盖章)③ 年月日(不能漏)④ 内容明确(处分财产 + 继承人)。
风险找不到原件 · 笔迹被质疑 · 日期不明 → 形式无效。

F2 · 代书遗嘱 (§ 1135)

立遗嘱人不能亲笔(识字困难 / 病重)时由他人代写。

要件① 2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② 其中 1 人代书 ③ 立遗嘱人 + 代书人 + 其他见证人均签名 ④ 注明年月日 ⑤ 见证人符合 § 1140 资格。
风险见证人不符合资格(继承人 / 利害关系人)→ 形式无效 · 这是最常见失效原因。

F3 · 打印遗嘱 (§ 1136 · 2020 新增)

2020 民法典新增形式。区别于代书 —— 电脑打印 / 律所打字稿。

要件① 2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② 立遗嘱人 + 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 ③ 注明年月日 ④ 见证人符合 § 1140 资格。
风险"每一页签名"漏一页 → 形式无效 · 必须立遗嘱人本人+ 见证人每页签 · 不能只在最后一页签。

F4 · 录音录像遗嘱 (§ 1137 · 2020 新增)

2020 民法典新增形式。完整录制立遗嘱过程。

要件① 2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② 立遗嘱人 + 见证人记录姓名 / 肖像 + 年月日 ③ 录制完整不剪辑 ④ 见证人符合 § 1140 资格。
风险剪辑 / 后期处理 → 真实性争议 · 立遗嘱人当时意思能力仍可被抗辩(详 OP8.2)。

F5 · 口头遗嘱 (§ 1138 · 紧急例外)

"危急情况下"有效。危急情况解除后失效。

要件① "危急情况"客观存在 ② 2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③ 见证人符合 § 1140 资格 ④ 立遗嘱人能用书面 / 录像形式时必须转书面。
风险"危急情况"判断争议 · 立遗嘱人危急解除后未改书面 → 失效。不能作为常态规划。

F6 · 公证遗嘱 (§ 1139)

由公证机构办理 · 形式上最稳。但 2020 民法典后不再优先于其他形式(与 1985 法不同)。

要件① 立遗嘱人本人到公证处 ② 公证员审查意思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③ 公证书 + 公证编号。
风险仅形式公证 · 内容是否违反必留份 / 公序良俗 / 处分共有财产仍可被法院实质审查。2020 后被后续非公证遗嘱撤销—— 不能"立一次公证就一劳永逸"。

F7 · 见证遗嘱 (§ 1140 见证人资格)

非独立形式 —— 是 F2 / F3 / F4 / F5 的见证人资格规则。

资格(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非继承人 / 受遗赠人 (c) 与继承人 / 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合伙人 / 雇员 / 配偶 / 子女均不能)。
风险"自家人"作见证人是失效率最高的常见错误 · 选见证人首选律师 / 公证员 / 中立第三方。

§ 3 · TABLE7 种形式对比表

形式条款见证人立遗嘱人形式风险高适用场景
F1 自书§ 11340亲笔原件 / 笔迹简单财产 + 健康
F2 代书§ 11352+不能亲笔见证人资格识字困难 / 重病
F3 打印§ 11362+能签每页签较复杂条款
F4 录像§ 11372+能说剪辑 / 能力组合见证证据
F5 口头§ 11382+能说仅危急紧急 · 不常态
F6 公证§ 1139到公证处实质审查高净值 / 复杂
F7 资格§ 1140规则所有 F2—F5

§ 4 · COMBINATION实务推荐组合

§ 5 · CASE典型案例

案例:最高法 2024-12-12 继承典型案例第二批刘某与范小某遗嘱继承案 —— 立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早期公证遗嘱 + 后续自书遗嘱)。法院根据 2020 民法典 § 1142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认定后续自书遗嘱有效(公证遗嘱不再具优先性)· 但要求自书遗嘱本身形式有效(亲笔 + 签名 + 年月日齐全)。

doctrine 意义

⚠ 灰区披露

"自家见证人" + 伪造形式 · 多重责任

"自家人"作见证人—— § 1140 明文禁止 · 但实务中仍常见配偶 / 子女 / 雇员作见证人。一旦争议 → 形式无效 · 遗嘱失效。

"事后补见证"—— 立遗嘱人死后补找见证人签字声称"当时见证过"。涉§ 305 伪证罪+ § 1125 继承权丧失

"录像后剪辑"—— 录像中保留对自己有利部分剪掉不利部分。涉§ 280 伪造证据罪

"打印每页只签最后页"—— 错误形式 → 形式无效 · 整份遗嘱失效。

"紧急口头滥用"—— 立遗嘱人危急解除后未转书面 / 实际无危急却主张口头有效。法院严格审查 —— 不轻易认定。

监管反制:民法典 § 1134—1140 (形式要件) · § 1140 (见证资格) · § 1142 (撤销 + 多份) · § 1125 (继承权丧失) · § 144—157 (法律行为效力) · 刑法 § 280 / § 305 / § 307。

案例参考:最高法 2024-12-12 继承典型案例第二批 · 刘某与范小某遗嘱继承案 · 多个见证人资格瑕疵公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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