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① 7 种形式—— F1 自书(§ 1134)· F2 代书(§ 1135)· F3 打印(§ 1136 · 2020 新增)· F4 录音录像(§ 1137 · 2020 新增)· F5 口头(§ 1138 · 仅紧急)· F6 公证(§ 1139)· F7 见证遗嘱(§ 1140 见证人资格)。
② 2020 民法典 3 个关键变化—— (a) 新增打印 + 录像形式 · (b)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与 1985 继承法不同)· (c) 多份冲突仍以最后为准(§ 1142)。
③ 形式选择—— 健康成年人立自书最简 · 重大资产 / 高净值首选公证· 重病 / 老人首选公证 + 录像组合+ 律师在场 · 紧急情况下仅可用口头(危急解除后失效)。
④ 见证人—— 除自书 / 公证不需要第三人外 · 其他 5 种均需 2 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 / 受遗赠人 / 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 1140)。
§ 1 · LEGAL民法典 § 1134—1140 全文
《民法典》§ 1134—1140 · 遗嘱形式
§ 1134(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1135(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由其中一人代书 · 并由遗嘱人 · 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1136(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1137(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 以及年月日。
§ 1138(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 ·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 ·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1139(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1140(见证人资格)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 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 / 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 /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2 · 7 FORMS7 种形式详解
F1 · 自书遗嘱 (§ 1134)
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年月日。详 OP1.2。
F2 · 代书遗嘱 (§ 1135)
立遗嘱人不能亲笔(识字困难 / 病重)时由他人代写。
F3 · 打印遗嘱 (§ 1136 · 2020 新增)
2020 民法典新增形式。区别于代书 —— 电脑打印 / 律所打字稿。
F4 · 录音录像遗嘱 (§ 1137 · 2020 新增)
2020 民法典新增形式。完整录制立遗嘱过程。
F5 · 口头遗嘱 (§ 1138 · 紧急例外)
仅"危急情况下"有效。危急情况解除后失效。
F6 · 公证遗嘱 (§ 1139)
由公证机构办理 · 形式上最稳。但 2020 民法典后不再优先于其他形式(与 1985 法不同)。
F7 · 见证遗嘱 (§ 1140 见证人资格)
非独立形式 —— 是 F2 / F3 / F4 / F5 的见证人资格规则。
§ 3 · TABLE7 种形式对比表
| 形式 | 条款 | 见证人 | 立遗嘱人形式 | 风险高 | 适用场景 |
|---|---|---|---|---|---|
| F1 自书 | § 1134 | 0 | 亲笔 | 原件 / 笔迹 | 简单财产 + 健康 |
| F2 代书 | § 1135 | 2+ | 不能亲笔 | 见证人资格 | 识字困难 / 重病 |
| F3 打印 | § 1136 | 2+ | 能签 | 每页签 | 较复杂条款 |
| F4 录像 | § 1137 | 2+ | 能说 | 剪辑 / 能力 | 组合见证证据 |
| F5 口头 | § 1138 | 2+ | 能说 | 仅危急 | 紧急 · 不常态 |
| F6 公证 | § 1139 | — | 到公证处 | 实质审查 | 高净值 / 复杂 |
| F7 资格 | § 1140 | 规则 | — | — | 所有 F2—F5 |
§ 4 · COMBINATION实务推荐组合
- 简单家庭 + 健康成年—— 自书 (F1) · 律所留底
- 高净值 + 多财产—— 公证 (F6) + 自书副本
- 重病 / 老年—— 公证 (F6) + 录像 (F4) + 当天医疗能力证明 + 律师见证
- 复杂条款 / 多继承人—— 公证 (F6) + 打印 (F3) 并附
- 紧急(仅本不得已)—— 口头 (F5) + 立刻转书面 (F1 / F4)
§ 5 · CASE典型案例
案例:最高法 2024-12-12 继承典型案例第二批刘某与范小某遗嘱继承案 —— 立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早期公证遗嘱 + 后续自书遗嘱)。法院根据 2020 民法典 § 1142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认定后续自书遗嘱有效(公证遗嘱不再具优先性)· 但要求自书遗嘱本身形式有效(亲笔 + 签名 + 年月日齐全)。
doctrine 意义:
- 2020 后形式平等—— 公证 / 自书 / 代书 / 打印 / 录像优先级相同 · 以最后为准
- "立公证遗嘱后放心"的传统观念已过时
- 立后续遗嘱时建议明确撤销前遗嘱条款
⚠ 灰区披露
"自家见证人" + 伪造形式 · 多重责任
① "自家人"作见证人—— § 1140 明文禁止 · 但实务中仍常见配偶 / 子女 / 雇员作见证人。一旦争议 → 形式无效 · 遗嘱失效。
② "事后补见证"—— 立遗嘱人死后补找见证人签字声称"当时见证过"。涉§ 305 伪证罪+ § 1125 继承权丧失。
③ "录像后剪辑"—— 录像中保留对自己有利部分剪掉不利部分。涉§ 280 伪造证据罪。
④ "打印每页只签最后页"—— 错误形式 → 形式无效 · 整份遗嘱失效。
⑤ "紧急口头滥用"—— 立遗嘱人危急解除后未转书面 / 实际无危急却主张口头有效。法院严格审查 —— 不轻易认定。
监管反制:民法典 § 1134—1140 (形式要件) · § 1140 (见证资格) · § 1142 (撤销 + 多份) · § 1125 (继承权丧失) · § 144—157 (法律行为效力) · 刑法 § 280 / § 305 / § 307。
案例参考:最高法 2024-12-12 继承典型案例第二批 · 刘某与范小某遗嘱继承案 · 多个见证人资格瑕疵公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