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M vs IC · Investment Decision Maker / Investment Committee
投资决策人 vs 投资委员会 · 家办两种核心治理模式
IDM 模式 · 核心特征
① 决策速度快——一票通过 / 一票否决;
② 责任高度集中——一旦投资失败、家族对单一决策人的追责清晰;
③ 家族继承期高风险——一代 founder 突然离开 / 失能 · 决策真空。常见解决——副手机制 + 后备 IC。
IC 模式 · 核心特征
① 多人表决——通常 3—7 人 · 含家族成员 + 外部独立委员;
② 决议留痕——会议纪要 + 投票记录 · 后续追责走集体决议;
③ 对外部受托人 / 监管更清晰——MAS 13O / 13U 申请普遍倾向 IC 模式("投资专员 ≥ 2 名"实质就是 IC 雏形)。
实务选择 · 决定性因素
资产规模 + 监管要求——SGD 20M 以下 SFO 多 IDM;申 13O 后即被推向 IC。
家族代际数——一代主导 · IDM 自然;二三代 + 旁支 · IC 是协调工具。
投资类型——纯被动持仓 · IDM 可;活跃 PE / VC + 高频决策 · IC 易瓶颈 → 多采"IC 制定战略 + 授权 IDM 执行"复合模式。
常见误读
"有 IC = 决策更稳健"——不一定。形式 IC 不留痕 / 无独立委员 / 家族成员一致表决等于橡皮图章 · 在诉讼或受托人监督中可被穿透认定为 IDM 实质。Ivanishvili 案中 CS Trust 的 IC 形式被批"未实质履行尽职"——即此类问题。
第一次出现 · 关键引用
MAS Circular FDD Cir 01/2024(投资专员"实地存在"要求)
HK FIHV ESF 监管 · DIPN 61(≥ 2 合资格员工 = IC 雏形)
Ivanishvili v Credit Suisse Trust [2024] SGCA(I) 5(IC 形式不实质 = 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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