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① 涉外继承 3 大问题—— (1) 适用法: 哪国 / 哪法域法律适用 (涉外民法 § 31—33) (2) 管辖: 哪国法院有权审理 (3) 执行: 判决在另一国如何执行。
② § 31 适用法分割—— 法定继承: 经常居所地法 · 但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法。§ 32 遗嘱方式 → 多法选其一。§ 33 遗嘱效力 → 经常居所地 / 国籍国法。
③ 管辖—— 民诉法 § 280 涉外案件管辖。被告住所地 / 不动产所在地 / 主要财产所在地 / 协议管辖。
④ 执行—— (a) 双边司法协助协议 (中美 / 中日无协议 · 中法 / 中俄等 30+ 国有) (b) 互惠原则 (c) Apostille (2023-11-07) 简化文书认证。
⑤ 实务路径—— "分国诉讼" (各国对各国境内资产) + 海外律师协调 + 跨境追溯 (CRS / 涉外律师协会调查)。
§ 1 · LEGAL涉外民法 § 31—33 + 民诉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31—33 + 民诉法 § 280
§ 31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 但是 · 不动产法定继承 ·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32 遗嘱方式"遗嘱方式 · 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 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 · 遗嘱都为成立。"
§ 33 遗嘱效力"遗嘱效力 · 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民诉法 § 280"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 · APPLICABLE适用法分析
(a) 法定继承
- 非不动产 → 经常居所地法
-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法
- 结果: 同一被继承人的不同资产可适用不同法律
(b) 遗嘱形式
- 多法选一 → "立遗嘱时 / 死亡时 经常居所地 / 国籍国 / 行为地"
- 立遗嘱人在任一合法形式立的遗嘱 → 中国承认
- 这是 favoring validity 原则 (favor testamenti)
(c) 遗嘱效力
- 经常居所地 / 国籍国 法律
- 实质审查 (能力 / 意思真实 / 内容合法 / 必留份等)
§ 3 · JURISDICTION管辖法院
(a) 中国法院管辖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中国
- 不动产 / 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
- 各国分别管辖境内不动产
(b) 协议管辖
- 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民诉法 § 35 协议管辖)
- 涉外协议管辖限制: 不能排除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c) 平行诉讼
- 同一争议在多国并行 (中国 + 美国 + 香港 ...)
- 各国独立审理 + 判决可能不同
- 跨境执行靠双边协议 / 互惠原则
§ 4 · EXECUTION跨境执行
(a) 双边司法协助协议
- 中国与30+ 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议 (法 / 德 / 俄 / 意 / 西 / 古 / 越 / 朝 / 蒙 / 阿尔及利亚等)
- 涵盖: 民事 / 商事 / 刑事 (各协议不同)
- 中美无双边协议 · 但有 1993 民商事司法协助谅解备忘录
- 中港有《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 签 · 2024-01-29 实施)
- 中澳门 / 中台湾有类似安排
(b) 互惠原则
- 无双边协议时按互惠原则
- 中国 2021 后放宽互惠认定 (推定互惠 / 不要求严格互惠先例)
- 美国法院亦越来越多承认中国判决
(c) Apostille (2023-11-07)
- 中国加入海牙 Apostille 公约 → 大幅简化文书认证
- 遗嘱 / 公证书 / 死亡证 / 法院判决等 → Apostille 一次多国承认
- 详 OP6.1
§ 5 · STRATEGY实务策略
- 分国诉讼—— 各国对各国境内资产分别诉讼 → 减少跨境承认风险
- 海外律师协调—— 在每个资产所在国聘请律师 → 协同推进
- 选择管辖—— 可优先选有利法域起诉 (如中国法律对配偶必留份有限 vs 欧盟 forced heirship 严)
- 跨境追溯—— 通过 CRS / 律师协会调查 / 第三方信息源 (公开档案 / 媒体) 追踪资产
- 财产保全—— 在各国分别申请保全防转移
- 翻译 + Apostille—— 所有文书提前翻译 + Apostille
§ 6 · CASE典型案例
案例 1:王永慶遗产继承公开报道 (2008 起 · 台湾) —— 实控人死亡后跨境遗产分布大陆 / 香港 / 美国 / 台湾。子女间多年诉讼:
- 各法域分别审理
- 涉及大陆民法 + 香港信托法 + 美国 probate + 台湾法
- 子女间反复跨境诉讼
- 家族财富大幅耗散于诉讼成本
doctrine 意义:
- 跨境家庭必须预先规划 (多份遗嘱 + 信托 + 章程 + 沟通)
- "分国诉讼"是标准操作
- 家族信托可减少跨境诉讼 (信托独立 + 各国承认)
案例 2:Charman v Charman (No.4) [2007] EWCA Civ 503 —— 英国判决穿透离岸信托 · 在中国 / 香港等地的执行 → 需要相互认可机制。
案例 3:Wee Chiaw Sek Anna v Ng Li-Ann Genevieve [2013] SGCA 36 (新加坡) —— 公司股权穿透。
⚠ 灰区披露
跨境隐匿 + 平行诉讼骚扰 + 跨境洗钱 · 多重责任
① "跨境隐匿资产"—— 立遗嘱人 / 继承人将资产转移到隐蔽辖区 (开曼 / BVI / 瑞士) 规避追溯。涉CRS 自动信息交换+ 中国税务 + 中国外汇 + 跨境追溯 (律师协会调查 / 资产追踪公司)。
② "平行诉讼骚扰"—— 一方同时在多个法域起诉相同事项 → 增加另一方诉讼成本。法院可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 或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 抗辩。
③ "跨境洗钱"—— 利用继承合法化非法资产 / 跨境转移。涉刑法 § 191 洗钱罪+ 反洗钱法 + 跨境追溯。
④ "假国籍 / 假居所"—— 假冒某国国籍 / 居所规避不利适用法 (如假装欧盟居住规避中国法或反之)。法院实质审查 + 跨境信息核实。
⑤ "伪造跨境文书"—— 伪造海外公证 / 法院判决 / 死亡证跨境使用。涉§ 280 伪造证据 +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 266 诈骗罪+ Apostille / 领事认证不能掩盖伪造本质 → 中国法院仍可实质审查认定无效。
⑥ "利用判决冲突"—— 多国不同判决互相冲突 → 寻找有利判决执行。被对方主张不一致 / 滥用程序。法院综合审查 + 不允许选购法院。
⑦ "利用 CRS 漏洞"—— 利用部分非 CRS 参与国 (美国 / 个别税收天堂) 规避自动信息交换。但: (a) 美国 FATCA 与 CRS 类似 (b) OECD 不断扩大 CRS 网络 → 漏洞越来越少。
监管反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31—33 · 民法典 § 1062 / § 1092 / § 1122 / § 1125 / § 1141 · 民诉法 § 280 · 海牙 Apostille 公约 2023-11-07 · 海牙 1980 公约 · 中港相互认可执行安排 · 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 · CRS / FATCA · 反洗钱法 · 外汇管理条例 · 刑法 § 191 / § 266 / § 280 / § 305 / § 307 跨境适用。
案例参考:王永慶遗产继承公开报道 · Charman v Charman · Wee Chiaw Sek Anna v Ng Li-Ann · 邹某遗嘱继承案 · 最高法 2024-12-12 继承典型案例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