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① 3 套不同法律—— 大陆民法典继承编 + 香港普通法继承制度 + 台湾民法继承编(含特留分)。继承顺位 / 必留份 / 配偶共财 / probate 程序都不同。
② 内地 ↔ 香港—— 不适用 Apostille(虽都是缔约方 · 但内地与港澳之间有专门安排)。走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路径 —— 是香港律师同时是中国公证人。
③ 2024-01-29 起《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正式实施 —— 但暂不涵盖继承案件。继承案件仍要各自启动 + 双地分别程序。
④ 内地 ↔ 台湾—— 走海峡两岸联系 —— 台湾非海牙公约缔约方 · 不能 Apostille。通过海基会 / 海协会或专门的两岸法律服务路径处理。
⑤ 实务建议—— 涉港 / 涉台资产 → 各地分别立遗嘱+ "两份遗嘱"模式+ 当地律师协调。
§ 1 · 3 LAWS三地继承法律对比
| 项目 | 大陆 | 香港 | 台湾 |
|---|---|---|---|
| 继承法律 | 民法典继承编 § 1122—1163 | 普通法 + 各专门条例(Wills Ordinance /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 | 民法继承编 § 1138—1225 |
| 遗嘱形式 | 自书 / 代书 / 打印 / 录音录像 / 口头 / 公证 (民法典 § 1134—1140) | 普通法形式 (2 见证人) + Form 严格 | 自书 / 公证 / 密封 / 代笔 / 口授(民法 § 1189) |
| 是否需 probate | 否(继承公证或法院程序) | 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 | 否(户政机关 + 国税局申报) |
| 必留份 / 特留分 | 必留份 § 1141(缺乏劳动能力 + 无生活来源) | 普通法无 forced heirship · 但有 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Ordinance 救济 | 特留分 § 1223 强制保护份额:直系 + 父母 + 配偶 1/2 法定份额;兄妹 + 祖父母 1/3 |
| 配偶共财 | § 1062 法定共财 · 配偶 50% | 无法定共财 · 个人持有 | 分别财产制为常态(§ 1005 法定财产制以分别为原则) |
| 遗产税 / 继承税 | 无(如未来开征) | 无(2006 取消) | 有 · 10—20% 累进 · 免税额 NT$1333 万 / 人 |
| Apostille 适用 | 是(2023-11-07 起) | 是(对外)· 但对内地不适用 | 否(非缔约方) |
§ 2 · MAINLAND-HK内地 ↔ 香港 实务
大陆遗嘱 / 公证书 → 香港使用
- 内地公证—— 在被继承人住所地 / 主要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 继承公证 / 死亡证明公证 / 亲属关系公证
- 中国委托公证人 (香港) 转递—— 通过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律师 + 同时是中国公证人 · 数百人)转递。不走 Apostille
- 香港高等法院 probate—— 申请 Grant of Probate /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一般 3—9 月
- 资产承接—— probate 取得后 · 香港银行 / 物业 / 公司股权过户
香港遗嘱 / 公证书 → 内地使用
- 香港遗嘱—— 按香港法律形式立 (2 见证人 / 普通法 Form)
- 香港高等法院 probate—— 取得 Grant of Probate
- 中国委托公证人对 Grant of Probate 出具公证书
- 内地承认—— 邹某案 (公开报道) 法院认定符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32—33 · 香港遗嘱在大陆可承认· 但具体执行仍由大陆法院程序
2024-01-29 安排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01-29 实施)暂不涵盖继承案件 —— 这意味着:
- 香港继承判决不能在大陆直接申请承认 + 执行
- 大陆继承判决不能在香港直接申请承认 + 执行
- 需要各自启动继承程序 + 各自对资产清算
- 资产承接靠实质办理 (银行配合 / 物业过户)· 不依赖判决互认
§ 3 · MAINLAND-TAIWAN内地 ↔ 台湾 实务
涉台继承面临更多困难 —— 台湾非海牙公约缔约方 · 内地与台湾之间无正式继承判决互认安排。
大陆资产由台湾继承人继承
- 台湾继承人取得台湾户政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明 + 死亡证明 + 亲属关系证明
- 通过海基会办理证明文件认证(替代 Apostille)
- 大陆公证处受理认证后的台湾文件 → 出具大陆继承公证
- 大陆资产承接(银行 / 物业 / 公司)
台湾资产由大陆继承人继承
- 大陆继承人取得大陆公证书(继承权 / 亲属关系 / 死亡)
- 通过海基会 / 海协会认证 → 台湾认可
- 台湾户政 + 国税局申报 + 资产承接
- 注意:台湾有继承税 10—20% · 申报 + 缴纳后才能办理过户
- 台湾特留分 § 1223—1225 强制保护份额 —— 大陆遗嘱可能受限
§ 4 · MAINLAND-MACAO内地 ↔ 澳门 实务
类似内地与香港 · 走专门安排:
- 澳门大陆法系(葡萄牙法律传统)· 民事登记 + 公证制度
- 《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 类似继承安排
- 实务中同样需各地启动 + 公证互认
§ 5 · CASE真实案例
邹某遗嘱继承案(公开报道)—— 邹某是香港居民· 在香港订立遗嘱 · 明确将各处财产平均分配给家人。涉及大陆银行存款承接。
法院认为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要求+ 已经香港法院认证·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2(遗嘱方式只要符合行为地法律即可有效)· 遗嘱内容效力可及中国内地的存款。大陆银行配合存款承接。
doctrine 意义:
- 香港遗嘱可以在大陆承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32 准据法判断
- 需要香港高等法院 probate + 中国委托公证人双轨证明
- 大陆银行 / 资产承接机构实质配合 —— 不依赖大陆法院判决
§ 6 · 现成场景合成场景 · 跨两岸 + 香港继承
客户画像(合成):62 岁 上海籍商人 · 主要居住香港 + 多次往返台湾经商。资产分布:上海公司股权 + 北京房产 + 香港房产 + 香港保单 + 台湾股票账户。配偶 + 1 子 (大陆) + 1 子 (台湾)。
问题:客户去世后继承程序涉3 地。
分别立 3 份遗嘱:
- 大陆遗嘱—— 公证遗嘱 · 处置:上海公司股权 + 北京房产。承接走大陆继承公证程序
- 香港遗嘱—— 普通法形式 (2 见证人) · 处置:香港房产 + 香港保单(虽指定受益人独立 · 但遗嘱中明确意愿)。承接走香港高等法院 Grant of Probate
- 台湾遗嘱—— 自书 / 公证 (按台湾民法形式) · 处置:台湾股票账户。注意特留分限制 —— 不能完全剥夺台湾子女
互不冲突 · 各管各:
- 每份遗嘱开头明确"本遗嘱仅处分 [辖区] 内资产 · 不撤销其他辖区遗嘱"
- 3 份遗嘱同一律师团队起草 + 同步
- 5 年复审一次
遗产管理人 + 协调:
- 3 个地区各指定遗产管理人 / 执行人
- 家庭主负责人统筹(通常一名继承人或律师)
- 3 地资产分别清算 + 各自分配
⚠ 灰区披露 · 不教 how-to · 揭露 + 警示
两岸继承"灰色"操作 + 反向追责
① "假香港居民" 规避大陆继承法—— 注册香港地址 + 实际居住大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31 "经常居住地"按实际判断 —— 可能被认定为大陆居民 → 适用大陆继承法。
② "假台湾居民" 规避大陆配偶共财 / 必留份—— 同样按实际居住地判断 +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 → 多数仍按大陆法律审查。
③ 用香港 / 台湾遗嘱规避大陆 § 1141 必留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33 遗嘱内容效力按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或国籍国法。中国国籍 + 大陆经常居住地 → 大陆必留份适用。
④ 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两岸 / 港 转移—— 涉反洗钱法+ 外汇管理条例+ 刑法 § 191 洗钱罪。两岸三地反洗钱合作已加强。
监管反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31—33 (准据法判断) · 民法典 § 1141 · § 1062 · 反洗钱法 + 外汇管理条例 · 刑法 § 191 (洗钱罪) · 2024-01-29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安排(不含继承但其他事项可)。
案例参考:邹某遗嘱继承案 · 多个公开两岸继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