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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3 · 跨境合规OP 操作阶OP5 · CRSOP5.6 · 6 案 deep dive

6 个具名追缴案 · 全部诉讼留痕 / 行政通报

2025-03 起国家税务总局四地联动专项核查 · 公开通报 6 个具名个人追缴案 · 涉案金额 12.72 万—698.7 万人民币。本页 deep dive 每案事实 + 路径 + 认定 + 启示· 作为柱 3 OP 阶的实证基座

阅读约 12 分钟v1 草稿★ 实证锚点

TL;DR

2025-03 起湖北 / 山东 / 上海 / 浙江四地税务局官网相继发布通报 · 依法对未申报境外所得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 · 累计公开 6 个具名个人案例。金额谱系:12.72 万(最小 · 浙江陈某加密首例)→ 18.48 万(上海陈某)→ 126.38 万(山东张某)→ 141.3 万(湖北孙某某 BVI 导管)→ 665.9 万(四川李某 BVI 减持)→ 698.7 万(厦门富某 · 最大单案)。共同特征:(a) 路径相似—— CRS 报送 → 比对境内记录 → 风险预警 → 通知 → 五步工作法 → 补税 + 滞纳金;(b) 不仅 HNW—— 中产至高净值全覆盖;(c) 类型多样—— 银行账户分红 / 股权减持 / BVI 导管 / 加密 / 劳务报酬 / 服务报酬 · 都不豁免;(d) 滞纳金日万分之五≈ 18.25% / 年 · 多年累计常超过本金。核心启示:境外所得在 CRS 框架下已无隐匿空间· 五步工作法给的"提示 / 提醒"是窗口· 错过即立案。

§ 1 · 案例 ① · 厦门富某 · 698.7 万(最大单案)

厦门富某 · 香港 / 新加坡账户 · 2018—2024 多年未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 公开通报 · 涉嫌违反《个税法》§ 1 + § 9 + § 13 + 《2020 年第 3 号公告》

追缴 698.7 万人民币

事实:厦门富某通过香港 + 新加坡多家银行账户接收境外公司分红 + 投资收益· 持续 2018—2024 多年未在境内做境外所得申报

路径:(a) CRS 报送—— 香港 IRD / 新加坡 IRAS 每年通过 OECD CRS 框架向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自动交换;(b) 境内比对—— 总局比对厦门富某境内个税记录 / 户籍 / 工作;(c) 风险预警—— 大数据风控发现矛盾;(d) 核查 + 通知—— 厦门税务局通知补申报;(e) 五步工作法—— 富某配合补税 + 滞纳金。

认定:(a) 中国大陆税务居民身份持续 · 全球所得应税;(b) 境外公司分红 + 投资收益按 20% 个税;(c) 滞纳金日万分之五 × 多年 = 累计大额。

启示:(1) 香港 + 新加坡是隐匿地 · 都是 CRS 报送地;(2) 多年未申报 → 滞纳金接近本金;(3) 五步工作法 = 抓住"提示"窗口主动补 → 免行政处罚;(4) HNW 都跑不掉 · 中产更明显。

§ 2 · 案例 ② · 四川李某 · 665.9 万(BVI 减持)

四川李某 · BVI SPV 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 2020—2023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 公开通报 · 涉嫌违反《个税法》+ 9 号公告(个人非居民股权转让)

追缴 665.9 万人民币

事实:四川李某 2020—2023 通过BVI SPV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 多次减持 · 取得资本利得未在境内申报。

路径:(a) CRS 穿透—— BVI SPV 作为 Passive NFE · 穿透 Controlling Person(25% 阈值 · BVI 同样适用)→ 真实持有人为四川李某;(b) 境外证券公司报送—— 减持时由境外证券公司 / 托管行向所在辖区 IRD 报送;(c) 跨境交换—— 自动交换至中国总局;(d) 核查—— 四川税务局比对个税记录 · 发现资本利得未申报;(e) 五步工作法—— 通知补申报。

认定:(a) 中国大陆税务居民全球所得应税;(b) 境外股权减持资本利得按 20% 个税;(c) 即便通过BVI SPV 持有· 也不豁免穿透。

启示:(1) BVI SPV 不是隔离屏障—— CRS Controlling Person 穿透;(2) 境外股权减持不可不申报 · 国税总局 2014—2015 7 号公告 + 9 号公告均明确;(3) 与上海 BVI+Cayman 间接转让 4,600 万 / 1,200 万案类型相同· 体现监管延续性;(4) 资本利得不在大陆体现现金流不等于不应税。

§ 3 · 案例 ③ · 湖北孙某某 · 141.3 万(BVI 导管误判)

湖北孙某某 · BVI 公司作为导管 · CRS 穿透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5 公开通报 · 涉嫌违反 CRS 穿透规则 + 7 号公告

追缴 141.3 万人民币

事实:湖北孙某某通过BVI 公司作为导管持境外资产 + 接收分红 · 误以为公司层"隔离" · 个人不申报。

路径:(a) BVI 公司 KYC 报告—— BVI 银行对实体账户判断 Passive NFE → 穿透 Controlling Person 25% 阈值;(b) CRS 报送—— BVI ITA 向中国总局自动交换;(c) 湖北税务核查—— 比对发现个人未申报;(d) 五步工作法补税。

认定:(a) BVI 公司"导管"性质 · 没有合理商业目的;(b) Controlling Person 穿透 → 真实持有人为孙某某;(c) 境外所得按 20% 个税申报。

启示:(1) BVI导管结构 = CRS 必穿;(2) 无合理商业目的= GAAR + 7 号公告双重抓手;(3) 即便公司层分配 · 中国大陆 CFC § 8(个税法)仍可看穿(详 OP7);(4) 历史 BVI"代持 / 隐瞒" 安排 2024 起用 —— BVI UBO 强制申报。

§ 4 · 案例 ④ · 浙江陈某 · 12.72 万(加密首例)

浙江陈某某 · 境外加密资产交易收益 · 大陆首例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03-26 公开通报 · 大陆首例对个人加密资产境外所得追缴

追缴 12.72 万人民币

事实:浙江陈某某通过境外交易所交易加密资产取得收益 · 未在境内申报。

路径:(a) 资金链关联—— 法币入金 / 出金通过境外银行账户 · CRS 报送 + 境内购汇 / 转账记录对比;(b) 大数据分析—— 浙江税务利用税收大数据发现疑点;(c) 政策辅导—— 通知陈某说明情况;(d) 积极配合补税

认定:(a) 居民个人境外加密资产仍属境外所得;(b) 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20% 个税;(c) 即便大陆 2021-9-24 禁止境内加密交易 · 不影响境外收益申报义务。

启示:(1) 大陆首例个人加密资产境外所得追缴 · 标志性意义大于金额;(2) 大陆未加入 CARF· 但已通过境外信息 + 资金链关联 + 大数据启动追缴;(3) 自托管钱包是黑洞 · 资金链关联(法币入金 / 出金)暴露;(4) 2026—2029 CARF 升级后 · 加密资产将进入系统性透明。

§ 5 · 案例 ⑤ · 山东张某 · 126.38 万(多账户劳务 + 投资)

山东张某 · 境外多账户劳务报酬 + 投资收益 · 多年未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5-03 公开通报 · 大数据分析线索

追缴 126.38 万人民币

事实:山东张某 2018—2024 通过多渠道转出资金到境外多家银行账户 · 收受劳务报酬 + 投资收益· 多年未申报。

路径:(a) CRS 报送—— 多境外辖区数据汇总;(b) 境内大数据比对—— 山东税务发现张某境内购汇 + 境外资产 + 收入不匹配;(c) 风险应对—— 通知补申报。

认定:(a) 中国大陆税务居民全球所得;(b) 劳务报酬 + 投资收益均属应税;(c) 多年累计 + 滞纳金。

启示:(1) 分散多账户是规避方式 · 大数据汇总;(2) 劳务报酬 = 跨境工作 / 顾问 · 多数 HNW 有;(3) 境内购汇记录 + 境外资产差异 = 风险预警;(4) "大数据分析" = 不止 CRS · 也包括境内 ASOne + 银行联网 + 工资税务。

§ 6 · 案例 ⑥ · 上海陈某 · 18.48 万(服务报酬)

上海陈某 · 境外咨询 / 服务报酬 · 香港账户接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 公开通报

追缴 18.48 万人民币

事实:上海陈某 2019—2023 取得境外咨询 / 服务报酬· 通过香港账户接收 · 未申报。

路径:(a) 香港 IRD 通过 CRS 报送中国总局;(b) 上海税务比对个税记录;(c) 补税。

认定:(a) 中国大陆税务居民全球所得;(b) 境外服务报酬劳务报酬所得性质 · 按相应级次个税。

启示:(1) 即便金额小(18 万)也豁免;(2) "境外咨询 / 服务报酬" = 跨境工作者 / 顾问 / 独立专业人士最常见 · 都不豁免;(3) 公开通报的目的 = 警示大多数中产 · 不是仅针对 HNW。

§ 7 · 6 案共同 pattern

§ 8 · ⚠ 灰色操作披露

⚠ 灰色 · "侥幸不申报" 的 5 类心态破解

违反《个税法》§ 1 + § 9 + § 13 + 《2020 年第 3 号公告》

心态 A:"CRS 没真正落地 · 等等再说" —— 已 8 年 5,000+ 万账户 · 2025 起公开追缴

心态 B:"BVI / 开曼 SPV 隔离 · 个人不显" —— 穿透 Controlling Person 25% / Cayman 10% / 信托四角

心态 C:"信托 settlor 名义不是我" —— 受托人 KYC 必查真实出资人 + 资金路径

心态 D:"收到 RMB 等值小 · 不上心" —— 上海陈某 18.48 万案警示中产

心态 E:"加密自托管侥幸" —— 浙江陈某 12.72 万首例 · CARF 2026—2029 升级

① 法条:《个税法》全球所得申报 + 滞纳金日万分之五 + 《税收征收管理法》§ 64 偷逃税罚款 50%—500% + 《刑法》§ 201 逃税罪

② 监管反制:CRS 8 年 + 五步工作法 + 大数据 + 公开通报 + CARF / CRS 2.0 升级

③ 处罚案例:本页 6 案 · 单案 12.72—698.7 万 · 滞纳金多年累计

不教 how-to · 揭露 + 警示:抓"五步工作法"的"提示 / 提醒"窗口 → 主动补 → 免行政处罚。不主动 → 立案 → 处罚 → 刑事。

§ 9 · 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