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SSARY 税收协定 · 争议解决 OECD Art. 25

MAP ·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相互协商程序 · 缔约方主管当局间解决协定适用争议

OECD Model Article 25 项下——纳税人认为某一国家行动不符协定导致双重征税时 · 可向其税务居民国主管当局申请 MAP · 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MAP 是政府间不是纳税人间程序——纳税人发起后参与权有限 · 但结果对其有拘束力。

典型适用场景

tie-breaker 第 4 步——双重税务居民经前 3 步仍无解;
转让定价调整——一国调高 · 另一国未对应调低 = 双重征税;
常设机构认定争议——两国均主张征税权;
协定优惠拒绝——居民国认为对方国家未给予协定项下优惠(如股息预提税率)。

中国 MAP 的实务现状

中国 STA 设国际税务司主管对外 MAP。BEPS 行动 14 推动 24 个月完成时限——中国实际平均 30—36 个月(OECD 2024 MAP Statistics)。中国签的部分新版协定(中—瑞士议定书等)含仲裁条款· 但中国对仲裁普遍持保留 · 多数案件仍走非约束性协商。

启动时限 · 别错过

OECD 模板 · 自第一次知悉导致不符协定的行动起 3 年内申请。中国新签协定多采用 3 年期。错过时限 = MAP 路径关闭 · 后续只能走单边救济(国内行政复议 / 诉讼)。

常见误读

"MAP 一定能解决双重征税"——错。OECD 2023 MAP 统计——全球 MAP 案件中约 80% 达成消除双重征税 / 部分消除的协议 · 但 ~20% 不达成 / 撤回。MAP 是权利不是保证

第一次出现 · 关键引用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Art. 25(MAP 标准条款)
BEPS Action 14(最低标准 + 同行评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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