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CRS 自我声明表怎么读 · 个人 + 机构 + controlling person 三套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14 号公告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金融机构对存量与新增账户履行尽调义务
中国家庭在境内银行 / 券商 / 保险公司 / 信托公司 / 理财公司开户、或开境外金融账户时,都会被要求填一份 "CRS 自我声明"。这是 OECD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多边自动情报交换的入口 —— 中国 2017 年加入 + 2018 年起首次对外交换账户信息。
到 2026 年中国 CRS 交换已扩展至包括香港 / 新加坡 / 瑞士 / BVI / Cayman / Jersey / 卢森堡 / 等 100+ 司法管辖。在中国境内开的账户 → 若持有人 / controlling person 是外国税务居民 → 账户信息(余额 / 利息 / 股息 / 收入 / 出售收益)每年通过 OECD CRS 系统送达持有人税务居民国。同时持有人在境外开的账户 → 信息同样送回中国税务总局。
CRS 自我声明三套 form:① 个人(Individual Self-Certification);② 机构(Entity Self-Certification);③ controlling person(受控自然人 —— 当机构是 passive NFE 时填)。这三套是境内金融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14 号公告制订的标准 form。
本页教你读这三份 form 的关键栏目 —— 让你看到金融机构在收集什么信息、为什么收集、提供这些信息会导致什么。
这文件是什么
CRS 自我声明(中国境内版)= 金融机构基于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14 号公告 + 中国银保监 / 证监 / 等监管细则制订的标准声明表。账户持有人 / controlling person自我陈述税务居民身份 + TIN(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居住地址 + 出生信息 → 金融机构根据声明归集账户信息 → 按年报国家税务总局 → 经 OECD CRS 系统对外交换。
三套 form:
- 个人 CRS 自我声明—— 自然人开户时。
- 机构 CRS 自我声明—— 公司 / 合伙 / 信托 / 基金 / 等开户时。
- Controlling Person 自我声明—— 机构属 Passive NFE 时由受控自然人另填一份。
谁会收到 / 谁要提交
开户时由金融机构(银行 / 券商 / 保险 / 信托 / 理财 / 公募基金)发给账户持有人填写。
- 境内银行(中行 / 工行 / 建行 / 招行 / 各城商行)—— 个人 / 公司账户。
- 境内证券公司 / 公募基金 / 期货公司。
- 境内信托公司。
- 境内理财子公司 / 资产管理公司。
- 境内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
- 存量账户(2017-07-01 前已开)—— 金融机构需逐年履行尽调 → 高净值客户(账户合计 USD 100 万以上)2017 年底前完成;低净值客户 2018 年底前完成。
关键栏目逐项解读 · 个人版
个人身份
地址
税务居民身份声明
TIN 不可获取声明
签字声明
机构 CRS 自我声明 · 关键栏目
机构身份
税务居民
CRS 实体分类
① Financial Institution (FI)(金融机构)—— Custodial Institution / Depository / Investment Entity / 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② Active NFE(积极非金融实体)—— 经营性公司 / 上市公司 / 政府实体 / 非营利;
③ Passive NFE(消极非金融实体)—— 投资型 holding / 接受 trust / 家族 SPV。
Passive NFE → 必须再填 Controlling Person Self-Cert。
Passive NFE Controlling Person 触发
签字 + 签字人身份
Controlling Person 自我声明 · 关键栏目
控制类型
自然人身份 + 税务居民
签字声明
常见误读 / 陷阱 ⚠
我是中国公民只在中国生活,肯定只有中国一个税务居民。
不一定。税务居民判定按各国法律,不按公民身份:① 长期在新加坡 / HK / 美国工作 + 满足停留 / 经济利益重心测试 = 双重税务居民;② 美国绿卡持有人 = 美国税务居民(不论居住地);③ 子女在境外读书 + 父母资助 → 父母可能境外双重税务居民;④ 持新加坡 PR + 中国户籍 = 双重。务必按各国规则审视—— 不知则需咨询税务师。
境外资产开境内账户隐瞒境外居民身份就行。
⚠ 本段为灰色操作披露:① 国税总局 2017 第 14 号公告 § 35—37 + 公告 2018 第 14 号 + 国际刑警 + 国际多边规则下,故意虚假声明 = 国家税务总局 / 公安联合查处;② 行政罚款 RMB 2,000—10,000(《税收征管法》§ 70)+ 补税 + 滞纳金 + 50%—500% 罚款;③ 严重情节 = 逃税罪(《刑法》§ 201)最高 7 年监禁 + 罚金;④ 金融机构 KYC 系统 + 大数据交叉比对越来越能识别虚假声明;⑤ 银行 / 券商发现 = 立即冻结 / 关户 / 通报税务局。不教 how-to。本段揭露 + 警示。
家族信托是境外的,跟我境内开户无关。
境内开户的个人声明 → 不直接披露境外信托。但如果你是境外信托的 settlor / protector / beneficiary—— 该境外信托作为 Passive NFE 在它的开户银行进行它自己的 CRS 声明时,你作为 controlling person 被披露 → 你的境内税务居民身份 + 境内地址 → 信息送中国国税总局 → 国税总局可结合你境内账户 cross-check。"两边互不相干"是过时认知。
我用未成年子女 / 老人名义开账户避开 CRS。
⚠ ① 未成年 / 老人开户 KYC 同样适用 CRS 声明;② 这种操作可能被认定"代持"—— 一旦税务机关识别实际控制人 → 穿透;③ 银行系统 + 反洗钱模型对"突然大额转入未成年账户"高度敏感;④ 《反洗钱法》 § 32—34 行政处罚 + 严重情形《刑法》§ 191 洗钱罪。不教 how-to。本段揭露 + 警示。
我每年都改一下声明,反正信息变了。
声明改动需真实合理原因(移居 / 入籍 / 工作调动)+ 证据支持。频繁修改 / 信息前后矛盾 / 与银行其他数据不符 = 触发金融机构内部审查 + 上报税务局疑似 case。
填错 / 漏填的后果
关联法规 / 条款 / 判例
核心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4 号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4 号 · 补充细则
- OECD CRS Standard · 2014
- OECD 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MCAA) · 中国 2015 加入
- 《税收征管法》§ 70 · 罚款
- 《刑法》§ 201 · 逃税罪
- 《反洗钱法》§ 32—34 · 反洗钱处罚
外部权威来源
关联文件
- CRS 个人 self-cert(境外银行版本)
- Controlling Person 自我声明
- 实体税务居民自我声明
- 个人税务居民自我声明
- FATCA W-8BEN-E
- FATCA Form 8938
判例 / 行政裁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No.7 · CRS 实施情况补充
- 《关于实施 CRS 的有关问题答问》 · 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