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K 养老金跨境 roll-over 条款:QROPS · QNUPS · 25% 税阀的契约设计
英国养老金(pension)是高净值家族跨境财富配置中最容易被低估的部分。在英国工作过 5 年以上的中国一代或二代,可能在 SIPP / workplace pension / DB scheme 中累积了几十万到几百万英镑。这笔钱怎么跨境带走、怎么传给海外受益人、怎么避免 HMRC 的 25% overseas transfer charge——是 estate planning 中实务最复杂的一块。
本页围绕 4 类 roll-over 条款展开:触发条件 + 接收机构尽调 + 税务承担分配 + 5 年观察期合规。
QROPS 与 QNUPS 的契约语境
HMRC 维护一份 QROPS 名单(Qualifying Recognised Overseas Pension Scheme),列明被英国认可的海外养老金接收机构。这份名单不定期更新,机构进出频繁。常见高净值家族偏好的法域包括 Malta / Gibraltar / Isle of Man。
QNUPS(Qualifying Non-UK Pension Scheme)是另一类——不在 QROPS 名单上但符合英国遗产税豁免要件的养老金。QNUPS 通常不能接受从英国注册养老金的直接转入(否则触发 unauthorised payment charge),但可以由个人在英国境外用税后资金设立。
条款层面要明确:拟设计的 roll-over 路径是 QROPS 转入还是 QNUPS 新设?两者的接收机构选择 / 税务申报路径 / 受益人继承规则完全不同。混淆是常见的初学者错误。
25% overseas transfer charge 的触发与豁免
2017 年 3 月之后从英国 pension 转出到 QROPS 的金额,原则上触发 25% overseas transfer charge。豁免条件有 5 个:
豁免一:转出方与接收方在同一国家居住(例如本人是 Malta 居民,转入 Malta QROPS)。
豁免二:转出方与接收方都在 EEA 内(这条豁免在脱欧后对英国本身不适用,但对其他 EEA 国家间的转移仍有效)。
豁免三:转入的 QROPS 是雇主的 occupational scheme 且本人是该雇主雇员。
豁免四:转入的 QROPS 是国际组织(联合国 / 世卫等)的养老金计划。
豁免五:转入的 QROPS 是 Overseas Public Service Pension Scheme。
对中国家族最相关的是豁免一——如果本人已经定居在 QROPS 所在国(例如成为 Malta 税务居民),可豁免 25% 税阀。否则 25% 即时扣除,且即使后来满足条件也无法返还(仅在转出后 5 年内重新触发时调整)。
5 年观察期(5-year overseas transfer charge rule)
HMRC 对转出后的 5 年观察期有重要规定:如果在转出后 5 个英国税务年度内本人离开 QROPS 所在国(或者 QROPS 计划在 5 年内不再符合 QROPS 要件),需要补缴 25% 税阀(如果当初是豁免转出)或者退还多缴部分(如果当初是非豁免转出)。
条款设计上必须包含:
5 年观察期监控机制——pension scheme administrator 与受益人保持联系 / 居住地变化的报告义务 / 接收 QROPS 状态变化的预警。
5 年内回流应急方案——如果发现接收 QROPS 即将被 HMRC 撤销,应在撤销生效前转移到另一个仍在名单的 QROPS。
5 年内身故的处理——死亡通常豁免观察期重新触发,但需向 HMRC 申报。受益人在受领前要确认 HMRC 文件齐全。
4 类核心条款
条款一:roll-over 触发条件
明确触发跨境 roll-over 的事件:本人迁居海外 / 配偶迁居海外 / 子女作为受益人达到某年龄 / 设立人主动决策 / 英国税务规则重大变化。每个触发事件对应的程序:联系 pension scheme administrator + 启动尽调 + 选择接收机构 + 签署 transfer authority + 完成转移。
条款二:接收机构尽调
选择 QROPS 接收机构的尽调清单:是否在 HMRC 最新名单 / 监管法域的稳定性 / 历史合规记录 / 受托人 / 管理人资质 / 收费结构 / 受益人继承规则灵活性 / 与中国税务的衔接(CRS 申报路径)。
条款应规定尽调由独立 IFA(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er)出具书面报告,pension scheme administrator 配合 + 设立人 / 受益人最终决策。
条款三:税务承担分配
25% overseas transfer charge 由谁承担?默认是从转出金额中扣除(即受益人到手金额减少 25%)。但条款可以约定:
路径一:受益人承担——简单但减少受益。
路径二:信托补贴——如果同时设立海外信托,由信托另行支付 25% 给 HMRC,受益人到手全额。但这种安排可能被英国视为 settlor's payment 在 IHT 上有额外影响。
路径三:豁免路径优先——通过合理规划居住地 / 接收机构选择,争取触发豁免条件,完全避免 25%。这是首选但需要时间规划(迁居 + 6 个月以上的 establishment)。
条款四:5 年观察期合规
条款列明 5 年内的监控责任 / 报告义务 / 应急方案。最核心是 pension scheme administrator 与受益人之间的双向通讯机制——任何一方居住地变更 / 接收机构状态变化 / 死亡事件,对方必须在 30 天内书面通知。
DB vs DC pension 的差异
DB(defined benefit)养老金的跨境 roll-over 比 DC(defined contribution)复杂得多。DB 转出涉及 CETV(cash equivalent transfer value)计算 + 转出顾问意见(advice requirement,超过 30,000 英镑必须有合格顾问意见)+ 接收机构对 DB 福利的承接能力。
对中国家族而言,DB pension 通常不建议跨境 roll-over——因为损失了 DB 的保底收益保障。除非:CETV 出现明显窗口(利率下降时 CETV 高估)/ DB 计划本身有破产风险 / 接收 QROPS 能匹配 DB 的精算价值。
中国受益人继承的特殊处理
UK pension 在持有人死亡后转给受益人时,UK 端的税务处理取决于:
死亡时年龄是否在 75 岁前——75 岁前死亡,受益人受领通常免英国所得税。75 岁后死亡,受益人受领按其英国边际税率征税(中国受益人若非英国税务居民,仅在英国来源所得范围内征税)。
2024 年起 HMRC 调整规则——超过 LTA 的部分死亡后不再有 LTA charge,但具体新规仍在过渡。中国受益人需要英国税务师 + 中国税务师联合处理。
中国端的处理——中国受益人收到 UK pension 分配,理论上是境外所得,可能需要在中国申报。实操中由于中国 individual income tax 对境外养老金的征税口径未完全明确,许多家族选择在中国非税务居民身份下接受分配(如受益人是香港 / 新加坡居民)。
5 种常见失败模式
第一种:QROPS 撤销未及时应对。中国家族转入某 QROPS 后 18 个月,HMRC 将其从名单撤销,但 pension scheme administrator 未通知,受益人 3 年后才发现并被 HMRC 追缴 25% + 利息 + 罚款。
第二种:5 年内回流。本人在转出后 3 年迁回中国,未在 5 年内重新触发 transfer charge。HMRC 主动追溯并追缴。
第三种:中国税务申报缺失。受益人收到 UK pension 分配后未在中国申报,5 年后 CRS 信息交换暴露,触发境内补税 + 罚款。
第四种:DB 转出未咨询合格顾问。CETV 超过 30,000 英镑但未取得合格顾问意见,pension scheme administrator 拒绝执行转出。
第五种:QNUPS 与 QROPS 混淆。设立人用税后资金设立 QNUPS 但试图把英国 pension 转入,触发 unauthorised payment charge(最高可达 55%)。
实操起点
UK pension 跨境 roll-over 不是一次性事件。它需要:3 年以上的居住地规划 + 接收机构尽调 + 4 类条款齐备 + 5 年观察期持续合规 + 中国端的税务衔接。对许多中国家族而言,更保守的做法是把 UK pension 保留在英国 + 在死亡后让受益人受领 + 通过双重税收协定优化中国端税务。
但对于已经在英国累积大额 pension 且预计长期在海外(中东 / 东南亚 / 香港)生活的家族,roll-over 仍是必要的传承工具——前提是 4 类条款 + 5 年合规 + 中国端协调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