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CKLIST CN · OFFSHORE 信托设立前 最后审阅 · 2026-05-27

信托设立前 audit checklist

设立 offshore family trust 前 12 个月内必查 · 资金 / 资产 / 配偶 / 税务 / 律师独立性

境内客户在签 trust deed 前 30 天才发现"原来配偶不知道"、"原来这笔钱来自股权过户但没缴个税"、"原来 trustee 推荐的 IFA 是同集团子公司"——这些不是个例。一旦信托落地,这些遗漏会变成 trustee 拒绝接收、银行拒绝开户、未来争议中对方律师的主攻点。

本清单覆盖设立前 12 个月内应该完成的尽职、文件、披露和决策动作。每一项都对应一个真实发生过的失败场景:从 Pugachev、Charman、Ivanishvili 到境内股权代持纠纷。

1 · 资金来源 source of funds(SOF)

信托资金的最终来源是 trustee onboarding、银行 KYC、CRS 自证、未来争议中最容易被攻破的环节。"我有钱设信托"不等于"这笔钱能干净进入信托"。

REGULATORY RISK
外汇局 6.21(2017)汇发 3 号 / 14(2016)汇发 7 号下,单人年度 5 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得用于境外购房、证券、保险或信托设立。突破此限的"蚂蚁搬家"在 2017—2024 年间已有多起被处罚,单笔最高罚款 30% + 列入观察名单。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2 · 资产 title 与权属

3 · 配偶与共财(民法典 § 1062 / § 1063 / § 1065)

民法典 § 1062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把共同财产单方装入 trust,配偶有权主张无权处分,已设立的信托资产可能被部分判归共同财产分割。

GRAY OPERATION DISCLOSURE
市场常见操作:"先离婚分财产,再设信托,再复婚"——此操作在司法实践中被多次认定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民法典 § 146),离婚协议可被撤销,信托资金来源被重新认定为共同财产。本站不推荐此路径。参考判例方向:(2019)京 0105 民初 XXXXX 号、(2021)粤 03 民终 XXXXX 号。

4 · 税务居民身份与申报路径

5 · 律师与服务商独立性

6 · 文件与证据链

7 · 退出与失败场景

这份清单不能替代什么

本清单是 settlor 与团队共同体检的工具,不替代律师意见、税务师意见、trustee 尽职、银行 KYC。打勾不等于合规,只代表"这件事被想过 / 被回答过 / 留下了书面痕迹"。

任何一项打"红色 ☐"——意味着信托设立应该暂停而不是"边走边补"。一旦 deed 签署、资产入信,补救成本会指数级上升。